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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时间:2024-06-16 23:1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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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 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
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
第十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快农业银行“两个转变”步伐,确保总行党组确定的三年实现全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行在总结近年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银行加快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优化负债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经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财务行为,激发和调动各级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向商业银行和集约化经营转变。
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项指标必须横向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纵向落实到各级行,直至个人,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真实、完整反映业务经营成果;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和奖优罚劣原则,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以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监测指标的设置
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我国现行金融管理的要求和农业银行自身业务经营管理的特点,设置以下考核、监测指标:
(一)考核指标的设置
1.利润指标:
(1)利润;
(2)表内利息收回率。
2.费用指标:
费用额或费用率。
3.固定资产指标:
(1)固定资产净值;
(2)在建工程。
(二)监测指标的设置
1.存款监测指标;
(1)各项存款增长率;
(2)活期存款增长率;
(3)各项存款市场占有率;
(4)储蓄存款市场占有率;
(5)储蓄员人均储蓄增长率;
(6)人均储蓄增长率。
2.贷款监测指标:
(1)逾期贷款下降额;
(2)催收贷款下降额。
3.定期储蓄应付利息提取率。
4.人均创利额。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监测指标的确定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
1.利润指标的确定。根据总行确定的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各分、支行的业务经营规模等情况,按照盈利行保持稳步增长、亏损行三年扭亏的总体要求,确定各分、支行的利润计划。表内利润收回率根据各行经营条件,按分类管理办法确定。
2.费用指标的确定。在按适度从紧控制的要求确定全行的费用总额后,根据全行的存贷款业务量、人员各占一定比例计算出业务量、人员的平均费用,再按各分、支行的业务量、人员计划出各分、支行的费用基数。以此为基数,根据各分、支行的业务发展需要和盈亏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各分、支行的费用额或费用率。
3.固定资产指标的确定。在执行国家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政策前提下,考虑各分、支行现有的固定资产实际占有情况、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效益情况,分别确定各分、支行的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按核定的固定资产净值10%确定,对已超过10%的行,原则上以在3年内予以消化的要求确定。
(二)监测指标的确定
存款和贷款监测指标由资金组织、信贷部门根据全行的总体业务发展规划、管理要求和各分、支行的实际情况,按分类管理办法确定;定期储蓄应付利息提取率、人均创利额年初不确定,年终按实际进行监测。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与奖惩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为保证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各分、支行各项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必须逐级经过其有关监督部门的全面审核后逐级上报总行,由总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认定。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财会部负责考核认定,其中在对利润指标的考核时,对未完成表内利息收回率而形成的虚收利息予以扣除,不作为实现利润参与考核,不得参与超额减亏的奖励。监测指标中的各项存款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由资金组织部负责考核认定;各项贷款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由信贷部负责考核认定;其他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由财会部负责考核认定。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奖惩
总行根据各分、支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监测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奖惩:
1.责任津贴的奖惩。根据行员制工资管理办法,总行将各分、支行职工责任津贴的30%,按利润指标占60%,费用、固定资产指标各占20%的比例进行指标考核挂钩。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不扣减上交其挂钩考核的责任津贴;凡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全额扣减上交其按该钩考核指标计算的责任津贴。上交总行的责任津贴,总行将根据责任津贴考核挂钩比例,分别指标完成情况依率全部奖励给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分行。
2.费用指标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分行,可自行按实际(指扣除未完成表内利息收回率的虚收利息部分,下同)超收(减亏)额(扣除已参与固定资产指标奖励的超额部分)的2∶1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不参与指标考核),参与费用指标奖励的超额利润专项上交总行。凡未完成利润指标的,等额扣减核定的费用指标。
3.固定资产指标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分行,可按实际超收(减亏)额(扣除已参与费用指标奖励的超额部分)的5∶1增加固定资产指标。凡自行突破固定资产指标的,按突破额的10∶1增加利润。参与固定资产指标奖惩的超额利润和自行突破固定资产指标增加的利润,专项上交总行。
4.利润(亏损)的奖惩。凡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行,其盈利(专项上交利润除外,下同)除按55%上交总行统筹外,剩余部分暂留分行周转使用,待财政批复确定分配办法后再行分配;未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行,其盈利除按55%上交总行统筹外,剩余部分再按未完成利润指标比例计算等额上交总行。亏损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按实际减亏额(指扣除未完成表内利润收回率的虚收利息后的减亏额和专项上交利润)的一定比例由总行予以补贴,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亏损行未完成或未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亏损,由亏损行自行挂帐,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归还。亏损行不参与全行的税后利润分配。
5.行长的奖惩。年度终了,总行根据各行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各项监测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分别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评出受奖励和惩罚的若干分行。对受奖励分行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的奖励;对受处罚的分行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附则
(一)各项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除因国家政策性等重大因素变化报经总行批准可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调整。
(二)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三)本办法自1996年起实施,解释权属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完善。

附件:各项指标计算公式
一、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一)利润指标:
1.利润=帐面损益-〔利息收入×表内利息收回率(计划-实际)〕
或=帐面损益
当〔利息收入×表内利息收回率(计划-实际)〕<0时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年末余额-年初余额)
2.表内利息收回率=----------------------×100%
利息收入
注:应收利息年初、年末余额指751科目年初、年末余额。
(二)费用指标:
1.费用额=“031业务管理费”科目发生额
业务管理费
2.费用率=-----------------------
营业 年末应收 年初应收 金融机构往来
-( - )-
收入 利息余额 利息余额 利息支出
业务管理费
或=----------------×100%
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当(年末应收利息余额-年初应收利息余额)<0时
注:营业收入包括001利息收入、00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011其他营业收入。
(三)固定资产指标:
1.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累计资产
2.在建工程=“784在建工程”科目年末余额
二、监测指标
(一)存款指标:
本年各项存款月均余额
1.各项存款增长率=(------------ -1)×100%
上年各项存款月均余额
本年各项活期存款月均余额
2.活期存款增长率=(-------------- -1)×100%
上年各项活期存款月均余额
年末本行各项存款余额
3.各项存款市场占有率=-------------------×100%
年末金额同业(或四行)各项存款总额
年末本行储蓄存款余额
4.储蓄存款市场占有率=-------------------×100%
年末金融同业(或四行)储蓄存款总额
本年储蓄存款 本年从事储蓄
÷
储蓄员人均 月均余额 专业平均人数
5. =〔--------------- -1〕×100%
储蓄增长率 上年储蓄存款 上年从事储蓄
÷
月均余额 专业平均人数
本年储蓄存款 当年银行正式职工
÷
人均储蓄 月均余额 及专职代办员
6. =〔----------------- -1〕×100%
增长率 上年储蓄存款 上年银行正式职工
÷
月均余额 及专职代办员
注:从事储蓄专业人员指银行正式职工从事储蓄的人员及专职储蓄代办员
(二)贷款指标:
1.逾期贷款下降额=年末逾期贷款-年初逾期贷款
2.催收贷款下降额=年末催收贷款-年初催收贷款
定期储蓄应付 定期储蓄利息支出
(三) =-------------------×100%
利息提取率 各币种、各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损益
(四)人均创利额=--------
年末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196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来信,对该院判处一件买卖婚姻案件,将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称为“暴利”一事提出意见。我院认为,奚希奔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对于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和财物应称为“非法所得”较为恰当。请你院转知文成县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称为“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