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促进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印发稿 2006.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
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
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医
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
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
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
算。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建
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收入、价格、医疗预收款、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与退费审批、收
入稽核与收入经办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十一条 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明确收入、价格、票据、退费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门诊
收入、住院结算收入。加强流程控制,防范收入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
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
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
“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
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
第十四条 加强结算起止时间控制。统一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算起止时间,及时准确
核算收入。
第十五条 建立退费管理制度。各项退费必须提供交费凭据及相关证明,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严格
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各项收入与票据存根的审查核对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
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
督。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
出。
第十九条 健全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管理制度,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严禁无审批支出。
建立重大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支出的审核控制。完善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和核算控制制度,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
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
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收费人员要具备
会计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和相关
控制措施,审批人员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票据,保证货币资金及
时、完整入账。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
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
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
签章;
(四)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
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
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
支。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
、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
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由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财会人员每月必须核对一次银行账
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
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
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出纳人员每日要登记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
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随机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
对是否相符。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保证货币资金账账、账款相符。
第六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
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
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付款、
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完备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
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
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具有请购权的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
续。
第三十八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和库存物资由单位统一采购。对采购方式确定、供
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根据供应情况及业务
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一)确定安全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二)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三)批量采购由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专业委员会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四)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
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
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核对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的计划、合
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记账;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
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
第四十三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盘点制度,库房每
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时,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派员监盘。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购建计
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
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设置相应账卡,如实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立项、预算、调整、审
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
部门及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
第四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
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使用变动控制。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
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
、报废等)的标准和程序,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年度终了前,需进行
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
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
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
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五十五条 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
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六条 加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
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对工程项目的
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十七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严格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
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十八条 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要建立健全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
和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九条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
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
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第六十条 建立竣工决算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规定,确保竣
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第九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
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控制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环节的有效控制,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由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领导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决策过程应有完整
的书面记录及决策人员签字。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十三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医疗机构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严格对外投资授权审批权限控制,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
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控制。建立账务控制系统,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核对控制,对其增
减变动及投资收益的实现情况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十六条 建立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应当实行集
体决策,须履行评估、报批手续,经授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
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九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
必须要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并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
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医疗机构领导报告。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住院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
(一)每日进行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和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卡的核对;
(二)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
(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欠费核销按规定报批。
第七十二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
素,严格控制借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七十三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
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章 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
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等部分,其功能、业务流
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校验等方面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系统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一)实时监控收款员收款、交款情况;
(二)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
(三)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
(四)预交款结算校验;
(五)票据稽核管理;
(六)欠费管理;
(七)价格管理;
(八)退款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加强财务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制
度。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实行操作授权,严禁未经授权操作数据库。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
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十八条 加强数据、程序及网络安全控制。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建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
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不
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
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入口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
输的安全。
第七十九条 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数据要及时双备份,专人保管
,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内
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
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
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及本地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机构不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三)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
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
报卫生部备案;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3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为规范和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2.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主要支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的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研究开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国际化服务建设。
(三)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财政部、科技部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科技部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科技部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部下达预算;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部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部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科技部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