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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时间:2024-07-05 18:3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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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
  二、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评分标准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和项目考核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分值制,招商引资指标任务(75分)、各项工作落实(5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市直单位同上并结合项目考核(见附件)。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依据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先进单位和确定先进个人名额。
  一、13个县(市、区)中评选先进单位4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40、30、20、1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记功等形式,下同)名额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12、10、8、6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上报表彰人员时需平衡处级、科级、一般人员的不同比例;记功等级一、二、三等功各占上报人员的1/3,下同)。
  二、三个省级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评选先进单位1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20万元;表彰人员为4名。
  三、市直评选先进单位6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依照排名顺序,奖金分别为10、9、8、7、6、5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一等功、二等功各一名,下同)。
  未完成招商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评选优质服务单位3个,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牌,奖金各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五、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但未获表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个人表彰名额各5、2、1名。
  第九条招商引资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
  第十条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运城《招商引资简报》上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项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运城市招商引资表彰大会上黄牌警告,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不予考核,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四、对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而得到奖励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交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说明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具体计分办法: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75分)
  以下达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计75分,超额或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市直机关考核实行项目与指标相结合,未完成项目个数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对下达多个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其中一项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为该单位完成多个项目。
  (三)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情况(5分)
  及时反映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1分),定期给招商引资简报投稿(1分),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各项招商活动(1分),财政列支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分)。
  (四)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
  为了基本平衡不同单位的任务基数,搭建一个比较公正的计分平台,每完成1000万元任务计0.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各单位下达的任务基数乘以0.2的分值。
  二、认定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是指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或资金,不包括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甲县(市、区)到乙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八)有偿资金是指项目单位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的资金,使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资金,包括国外政府贷款,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只计任务,不计奖金(指有该项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十)招商引资单位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只能由项目落地单位和第一引荐人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分解引资额比例,不得重复计算。项目个数只能计入一个被考核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汇报材料一式五份。
  2、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表格,加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被考核单位公章。
  3、引资合同(协议)。
  4、受资单位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的原始凭证等。
  5、引进政府行为资金及亚行、世行、国外政府贷款的下达资金批文。
  6、引进国外资金的外汇管理局证明。
  7、引进国外实物资产的国家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
  8、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9、受资企业验资报告书。
  10、引进实物的资产清单。
  11、接受捐赠的资产清单。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检查要点
  (一)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1、查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并与企业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和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投资人、投资额及款项用途相一致。
  2、查阅验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商检局价值鉴定书等,核对投资额是否到位。
  3、查阅发明、专利证书或高科技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4、查阅有关帐户,确认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况。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查阅相关项目的会计资料,包括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
  1、检查从境外引进的货币资金,要重点核对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①查阅银行存款增加的依据,核对原始凭证(银行收款单据)的付款人、款项用途、金额等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
  ②查阅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虚假引资或抽逃资金的现象。
  2、检查从境外引进的实物资产,要重点核对引进实物清单,盘查实物是否属实,价值的确认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书为依据。


中共运城市委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8日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技部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挥科技优势,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0年,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近二年的实践证明,《出口目录》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经上述五部门研究并参考国际惯例,拟对《出口目录》进行修订。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目录原则

(一)高新技术领域在原《出口目录》确定的八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农业领域;

(二)申报的产品须有出口记录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

(三)属于国家限制发展和出口、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产品不能列入《出口目录》;

(四)目前已列入2000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时海关归类编码与《出口目录》所列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实际归类编码为准。

二、产品选择原则

(一)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在主导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

三、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填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和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企业所在地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

(二)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根据修订原则和产品选择原则联合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科技厅和外经贸厅联合上报科技部(计划司)和外经贸部(科技司)。

四、申报要求

(一)两厅联合上报的材料要求齐全、真实,材料不全或字迹不清楚者,不予受理。上报材料要求:

1、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申报产品汇总表(见附件二);

2、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相应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两厅初审意见。

(二) 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的申报产品,其决定书作出时间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于9月1日以后获得《预归类决定书》的产品可以继续申报,但不纳入此次调整目录的范围。

(三)如果是已列入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汇总表中注明。

(四) 申报截止日期:2001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请两厅抓紧作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对于已列入2000年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产品名称、海关编码不一致等问题,请两厅在组织申报过程中一并调查研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科技部计划司、外经贸部科技司。

(三)《目录》调整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负责。

科技部联系单位:发展计划司成果处
联系电话:010-68579857

外经贸部联系单位:科技司高新技术处
联系电话:010-65197389


报送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计划处
地 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68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1号号


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湘西猕猴桃”的质量和声誉,规范“湘西猕猴桃”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湘西猕猴桃”,是指利用特定的原材料,在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标准化生产,其产品质量和品质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湘西猕猴桃》中的规定。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第三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191号)范围为准,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县、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8个县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州域内从事“湘西猕猴桃”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六条 成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二)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和现场审查;

(三)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的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湘西猕猴桃”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均可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申请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简介;

(三)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四)县及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五)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指定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九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对生产、经营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负责按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获得注册登记后,即可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湘西猕猴桃”作为产品名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专用标志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印刷企业应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可,印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承印。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单位需印刷专用标志时,应将印刷专用标志的名称、数量、品种报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制结束后,送3个标志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备查。

第十三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位置应居中线或明显位置,其比例和色彩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的规定。

  

第四章 防伪标识管理



第十四条 “湘西猕猴桃”使用统一的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防伪标识和经营者防伪标识两种。生产企业或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单位使用生产者防伪标识,经营单位使用经营者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获得“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第十六条 防伪标识的发放

(一)生产者防伪标识的发放。生产者凭“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证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核准发放。

(二)经营者防伪标识的发放。经营者凭“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证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核准发放。

(三)经营者收购未获“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资格和未加贴生产者防伪标识的产品,不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冒用,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应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而未按《湘西猕猴桃》标准组织生产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依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专用标志注册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猕猴桃产品不得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

第二十一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应加强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印刷品质量,对印刷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印刷企业,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印刷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继续保留;年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或印刷专用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到未经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刷“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应每季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报告“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印制、使用情况。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每年向国家保护办报告1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或擅自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经营者,其产品内外标识上均不得以“湘西猕猴桃”作为产品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