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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21:3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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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6)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对于鼓励在沪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推进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工作做得更好,现将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式,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使其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并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类别、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上海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设面上项目(A类)和重点项目(B类)两类。面上项目(A类)面向本市所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项目(B类)面向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4、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上海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六条 申请者均需填写《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七条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八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者及其科研项目,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名单,由市科委、市人事局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经费及用途

  第九条 面上项目(A类)资助经费为每个项目4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科委出资2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2万元,经费一次性下拨。重点项目(B类)资助经费为每个项目16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科委出资8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8万元,经费按合同约定下拨。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生活确有困难的博士后,设站单位酌情适当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其生活补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

  第十一条 项目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项目资助经费的自主权,出站后留在上海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者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其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资助计划的博士后,由所在单位加强资助项目的管理,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跟踪。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设站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获得者要及时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市科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

  第十六条 凡获得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Sponsored by Shanghai Postdoctoral Scientific Program)的字样。

  第十七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博士后,市人事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留沪工作的优秀博士后,市科委、市人事局将优先考虑纳入上海市有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并推荐其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研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科委和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查清理卷烟条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查清理卷烟条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规范信息代码是推进信息化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对行业整体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关系到采集、汇总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也关系到“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做好信息代码的推进工作,国家局决定首先对各卷烟生产企业使用的卷烟条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清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局必须以对行业大局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国家局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各卷烟生产企业负责人要从为本企业发展的要求,认真组织卷烟条码使用情况的填报,确保真实、准确。
  二、自今年7月1日起,凡卷烟产品没有卷烟条码、未在条码库登记的卷烟条码或没有按照国家局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卷烟条码的卷烟,一律视为非法生产的卷烟,不得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局将在今年的卷烟市场抽检和统检工作时,对上述不符合条码使用规则要求的卷烟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三、本次调查、清理工作由国家局科技教育司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局科教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密切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请各省级局科教工作主管部门认真填报“国家局调查、清理卷烟条码工作联系单”(附件1),于3月20日前传真至国家局科教司,传真:010-63601480。
  四、本次调查、清理范围包括所有现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卷烟加工点所有曾经使用、现用和尚未使用的卷烟条码,以及已销售但未使用条码的各种规格卷烟(卷烟条码调查、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见附件2),并定于4月1日至5日由有关省局分别将清理结果及条码使用实物烟标携带到全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在郑州烟草研究院内)进行核对登记(时间安排详见附表2)。

  附件1:国家局调查、清理卷烟条码工作联系单
  附件2:卷烟条码调查、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
  附表1:曾经使用、现用和尚未使用卷烟条码明细表
  附表2:卷烟条码核对登记时间安排表


   附 件:

  国家局调查、清理卷烟条码工作联系单
  卷烟条码调查、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
  曾经使用、现用和尚未使用卷烟条码明细表
  卷烟条码核对登记时间安排表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审计、财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对应建而未建或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办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1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三)规划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按一次性规划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分别为:
  (一)对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0元;
  (二)对其他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
  第七条 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及时向市人防办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告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市人防办审查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已建工程的维修改造。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统一财政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由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报人防、城建、规划等部门审批。施工中市人防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竣工后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既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又未经批准擅自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