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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6-23 11:0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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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利比里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全国团结临时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全国团结临时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利比里亚为实现民族和解、维护国家和平和恢复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利比里亚全国团结临时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利比里亚共和国全国团结临时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比里亚共和国全国

        政府代表 团结临时政府代表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于蒙罗维亚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有利于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也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积累了资金。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建立良好的社会福利生产经营秩序,做好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 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九条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令、规定的前提下,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业务内容,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来确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三)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
(四)有权进行各种技术协作和联合;
(五)有权享受其他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六)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领导,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四)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
(六)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七)开展职工特别是残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
(八)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九)履行其他企业所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福利生产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办企业方向;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章 保护扶持
第十六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应按产品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地在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时,要按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且社会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应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
第十八条 计划、物资和各行业归口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技术等,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对纳入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调拨计划产品生产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分别由国家和地方按计划供应。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具体帮助社会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体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
第二十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产品创优、上档升级等项工作,要按照产品和行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第二十一条 各地计划、民政、物资、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及各行业归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帮助社会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对安置盲人较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在物资、资金、劳动保险、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六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的委任、选举、招聘或免职,凡民政部门直属企业的由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社会福利企业须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厂长(经理)是社会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独立负责地处理经营管理、生产指挥、技术开发中的问题。主管部门要保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党在社会福利企业的基层组织要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企业党组织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任免。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残疾职工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厂长(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第二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物质消耗、物资储备、资金、设备利用、管理费用等项定额。
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供销工作,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照顾,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不断开拓市场销路。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标准化、计量、检测等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七章 劳动工资
第三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聘用或辞退职工。辞退残疾职工应征求企业残疾职工组织的意见,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逐步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工资基数、挂钩基数和浮动系数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计划、劳动、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等均按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规定执行。职工退职、退休劳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有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
减免税金要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其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主办单位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要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扣除所得税、各种基金等之后纯利润的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社会福利企业留存的纯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第三十九条 管理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的民政主管部门,其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执行)。凡提取管理费的,应对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对民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及请残疾人作帮手、学徒的,其优惠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农林机械及其它机具节约成品油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农林机械及其它机具节约成品油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成品油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物资,搞好节约工作意义重大。全省各种大中型拖拉机将近七万台,约占全省成品油总消耗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由于管理不严,浪费很大。因此,必须加强农机具的管理,切实降低油料消耗。根据国务院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农、林机械及其它机具节约成品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农业拖拉机用油要核定供应量,包干使用,超耗不补,节约归已。
农业用油机具田间、场上作业、无电源区的粮米、饲料加工等用油,要按实际开动台数、年作业量、历史耗油水平、先进耗油定额,由石油供应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核定供应量,包干使用,超耗不补,对非田间作业用油,要在保证田间作业用油的前提下,根据资源可能,核实任务,压缩
供应。
要不断降低拖拉机的单耗水平。田间作业用油:人民公社以大队为单位,农场系统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标准亩耗油不得超过零点八公斤。为此:
1、要加强管理,合理编组配套,进行复式作业,克服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全面实行加油、加水、吃饭、班次保养四到田间制度,减少空驶空运。
2、搞好机具维修保养,开展治漏堵漏活动,保持技术状态完好,严禁机具带病作业。对划定为丙级的机具,要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停供油料;对划定为丁级和自行拼装的机具,一律停止供油。
3、轮式、手扶式拖拉机五至十月期间停车超过十五分钟的必须停机熄火,超过时限不熄火的,农机管理和交通监理部门有权按违章处理。
4、发现有下列情况者,石油供应部门有权减供、缓供、停供油料:自行改装和无牌照的机具;技术状态不好又逾期不改的机具;不推广封闭加油、柴油过滤、机油滤清等节油新技术;不搞单机核算的。
农业拖拉机不准搞营业性运输(但可允许运送本大队农副产品捎回头脚)。各地商业、农机管理、交通监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用农业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的,除扣留执照、停供油料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
二、城镇用拖拉机搞专业运输用油,要严格控制。一般城镇机关、企业和专业运输队,不准使用拖拉机运输,对目前正在使用的,由交通运输和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整顿,必要时可以全部就地封存,其运输任务由当地专业汽车运输部门代替。石油供应部门对这一部分拖拉机(手扶、胶轮
、链轨),可采取压缩或停供措施,控制油料消耗。
三、农田排灌和柴油发电机用油,由各地石油供应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重新复查登记,对农田排灌和边境、野外无电源区从事采矿、勘探、施工、农垦、牧区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防汛等必须备用的保安电源机组,可按实际作业量、以平均先进耗油定额核实定
量发证供油,其他不得供应。
四、林业集材拖拉机、绞盘机用油,由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用油单位,按生产任务核实配备机具数量,按班台作业量,核定供油定量;绞盘机要按装车立米核定供油量,包干使用。
五、要加强对个人摩托车用油的管理。各地石油、交通监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现有摩托车作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建卡,严格管理起来。在签发牌照或季节检车时,要签发《个人摩托车用油供应证》,同时预售半年的《个人摩托车专用油票》,轻骑五十公斤,摩托车八十公斤,不足时
可凭供应证到就近石油供应部门申请补助,石油供应部门尽可能满足需要。
六、严禁城乡居民生活烧用柴油。医院病人和野外作业及无电区照明等特殊需要可适当供应一部分煤油。工业、商业部门要控制煤油炉的生产和销售。
七、大力压缩工业烧油。根据国务院节能一号指令要求,本着从严掌握,大力压缩的精神,对省已批准的烧油户,商业部门根据国家资源可能,结合烧油单位的生产任务和历史耗油水平、平均先进耗油定额,核实定量供应,把供应水平压缩到最低限度,一般烧油量只能逐年减少,不得
增加。必须增加用量的,需经省节能领导小组批准。对现有烧油户,各地要做出改炉规划,分期分批改烧煤炭或其它燃料,除特殊工艺用油外,一般要求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改完。逾期不改的,商业部门停供油料。今后增加烧油户,必须报请国家经委、能源委批准,未经批准,不供油料。


八、船舶、起重机、推土机、压道机、吊车、三轮摩托车等专用机具用油,各地可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做出具体安排,核实定量供应,包干使用。
以上实施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198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