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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18:0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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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1996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制度,按期组织开工;指定现场总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施工中进行爆破作业、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牌(长1200MM,宽800MM,白底红字),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十一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在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认证和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需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高度2000MM),实行封闭式施工。
凡在繁华地区或市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周边必须采用装配式或砌筑式围栏,外侧墙面必须抹灰并粉刷涂白;安全网、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安全防护围栏要整齐划一,维护市容观瞻。
因施工现场狭窄借围栏墙搭临时暂设,屋面必须采用石棉瓦,不准在屋面上堆放任何物料,靠围墙内侧堆放的物料、机具等不得高于围墙。
高层建筑(35米以上)的施工现场,除按规定设置现场围栏外,必须实行全封闭式作业,自下而上对建(构)筑物进行严密围挡,直到粉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第十六条 非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会同市、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网(设施)的工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章 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或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震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地,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居民生活区;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回填土。
(五)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木要妥善保护。
(六)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施工时,场内的运输车道必须铺盖硬质路面与马路相接。建筑工地运输流体、散体、泥土等材料时,其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沿途抛洒、渗漏。施工现场应设置清扫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道路的保洁工作,坚持日做日清。
(七)施工现场内要做到每日场平地净。工程竣工后,须在十天内折除现场围栏和临时房屋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
(八)在居民区内,施工机械设备噪音较大的工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建筑工程局批准。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以下办法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违反第十条的,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所处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侮辱、殴打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个体工商业户(除市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外)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地点内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有违法活动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处罚。
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商贩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社会有需要,本人又具备经营条件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持照经营。有些从事季节性经营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从事无照经营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教育、处理。
国营、集体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凡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二、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划,任何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不准把国家计划内的生产资料擅自作为计
划外议价出售,不准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物资,不准借口“协作”和串换紧俏物资,倒卖牟利。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必要时可以统一规定和发布不许私人经营的品种范围。
凡违反规定从事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或转手倒卖的,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要查明物资来源,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加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三、严禁个体商贩和其他人员从零售商店和菜场套购紧俏商品倒卖牟利。商贩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倒卖的,应没收其部分或全部商品和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加处罚款。所有国营、集体零售商店和菜场必须执行国家的供应政策,严禁将紧俏商品“卖大户”给商贩转手倒卖。各业务主
管部门要切实制定制止把紧俏商品“卖大户”的规定,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凡是“卖大户”为套购倒卖活动提供方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视情节处以罚款直至限期停业整顿,各业务主管部门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票证(券)管理,严禁贩卖票证(券)和以物易票,以票易物的行为。贩卖票证(券)的,没收其全部票证和非法所得;以物易票的,没收其换来的全部票证,对用以交换的物品,可视情节分别给以收购、部分或全部没收处理;以票易物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没收用
以交换的票证或换得的物品。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照执行;国家规定指导价格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不得突破;规定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限价。不准将平价商品转为议价,不
准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违者,由物价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六、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要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做好商业服务工作。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准短斤缺两、短尺少寸、硬性搭卖,禁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匿名商品,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准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或外运牟利。违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处理:有的教育警告;有的没收其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或商品,或加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坚决查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厂,均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对未经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
登记和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物价、计量、交通市容、商业、出版等机关和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济违法活动。政法机关要支持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执法工作,对于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一定要依法惩办。要依靠
工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组织,加强物价监督管理工作。要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1987年9月7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关于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关于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企业实施了新的财会制度,给农业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如何适应新的财会制度,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贷款的基本原则
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农业信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照市场需求配置资源,优化贷款在产业、区域、对象上的投向,支持农业生产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三)坚持以销定贷,支持企业按照市场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确保商品价值的实现;
(四)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化信贷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五)坚持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分别管理,加强对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比例管理。

二、相应调整农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新的财会制度改变了企业资金结构的划分,农业贷款应主要依据企业资产负债比率进行管理。除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外,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放新贷款,原贷款要逐步压缩;基本建设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50%;技改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70%。在此前提下,对确属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新制度规定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这一要求,今后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本金,对资本金不足部分不得提供贷款;
(三)为消除和弱化贷款风险,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保持销售收入归行率达到90%以上,银团贷款企业的存款必须与贷款比例相适应。

三、加强农业企业短期贷款的管理
新的财会制度取消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企业不再单设“专用基金”、“专项资产”等帐户,扩大了企业调节资金的自主权。因此,进一步加强农业企业短期贷款管理尤为重要。
(一)监督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违者要给予加罚息、停止新贷款等信贷制裁;
(二)控制贷款限额。要结合企业一定时期的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测算出企业合理的流动资产占用量,作为发放短期贷款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新企业的短期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流动资产占用量的50%,老企业不超过60%;
(三)改变按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管理贷款,实行按期限发放和管理。短期贷款期限要按经营周期确立,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企业长期资产占用的增减变化是否与资金来源的增减变化一致,是否挪用了银行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

四、完善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与管理
新的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方式作了调整,固定资产计价方式、折旧核算方式、固定资产大修理核算方法等都有改变。同时新制度还实行了制造成本法,并对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也做了调整。这些变化都直接影响长期贷款的项目评估与管理。因此要根据上述新情况、新要求,修订现有的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与管理办法。
(一)合理估算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应包括: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为购买所支付的各种费用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价;对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开办费以及建设期借款利息;项目筹建期间发生的和与构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外币汇兑损益;
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费用;投产后购置流动资产的支出。
(二)核实企业自筹资金
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由实收资本、资本溢价、赠款和长期负债组成。企业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参照股份制企业的标准办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本金注册登记,要求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一致。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自筹资金应在企业结算户中设一个辅助帐户,先存后用,专款专用。
(三)合理测算项目的成本费用
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应按新财会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费,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种税金及附加和特种基金应计算到总成本费用中,投产后长期借款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四)增补项目评估财务指标
应增补的项目评估财务指标一是资本金利润率,二是资产负债率,三是流动比率,四是速动比率。
(五)长期贷款还款来源的确定
新制度下,还款来源应包括:项目投产后新增折旧,新增税后利润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财政部门同意免交或返还的项目新增所得税部分。
(六)长期贷款期限的确定
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的资金来源以及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五、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由于新的财会制度对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作了调整,因此要按新制度规定的口径,结合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修订评定办法,并按新办法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应取消的指标有:应付款清偿率、流动资金贷款物资保证率、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率、产值销售率、资金利润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结算资金占用率、自有资金按规定补充比例、固定资产净值率、产品商品率。
(二)应保留的指标是:逾期贷款偿还率、资产负债率、资源开发利用和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的能力,主要产品市场前景、新产品开发能力和领导素质。
(三)应增加的指标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催收贷款率、贷款利息偿付率。
各分行可根据调整后的评定指标设置每项指标的分值。

六、监督企业合理分配利润
为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对企业利润的形成和分配实行监督。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利润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形成的利润,还包括对外投资的收益。原规定税前还贷的“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两个二级科目取消后,企业还贷不分税前税后,企业利润形成后可以先收回贷款。
要监督企业按分配顺序执行。第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第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第三,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七、完善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根据新规定,银行各项信贷资产按安全程度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三大类。因此要对原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加“逾期贷款率”、“催收贷款率”、“贷款收息率”(贷款收息率=实收贷款利息总额÷应收贷款利息总额×100%)。
(二)取消“呆滞贷款率”、“挤占挪用贷款率”、“一般逾期贷款率”。

八、强化农业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
新的财会制度实行后,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工作量增大了,而且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工作要求也更高了。同时,1993年是实行新的财会制度的第一年,各项财务指标数据库的建立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各级行要加强信贷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信贷基础工作。一是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使每个农业信贷人员尽快熟悉新的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新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是及时建立新的财务制度后的各项信贷档案和指标数据库,为发放新的贷款和检查、考核贷款使用提供依据;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探讨信贷管理对策,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农业信贷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