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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3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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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40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证

监发字[1996]39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放在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

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23 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逾期不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年度经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应依法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办理不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同业头寸拆借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同业头寸拆借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同业头寸拆借目前仅限于7天(含7天)以内国有商业银行间在同城票据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头寸拆借。
二、同业头寸拆借不允许展期。拆借合同中应注明逾期罚息标准。
三、各一级分行同业头寸拆借的单个客户余额、按交易对象分类合计余额均不得超过融资授权额度。
四、各一级分行要加强对所属行同业头寸拆借的管理,在总行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利用同业头寸拆借变相违规经营。同时,要对所属二级行核定同业头寸拆借额度,于1997年7月31日前报总行备案。
五、严格执行同业头寸拆借情况报告制度。各行要按建总发字〔1997〕第65号文的要求按月逐笔向上级行上报同业头寸拆借情况表。
六、开展同业头寸拆借业务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