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网-法律资料免费资源平台
网站首页
法律资料网
网站资源论坛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批转《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9:4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转《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10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一篇: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试析宣告失踪
韩召峰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莆榷ǖ闹匾?贫取?br> 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单词消失之次日起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时所害羞通讯网,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蛀,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蛤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祖先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拳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1的规定,失踪的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的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全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承受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闽价〔1998〕费字132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性收费
,属于行政性收费,应由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应收取年审费。
1998年6月18日
热门文章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
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简述专家责任制度的内容/钱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
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王兆华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浅谈交通事故中保险的适用问题/杨志彪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下载排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年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学生课间加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传统中国的法律图景:正史与律文背后——对《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