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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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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设定的考核指标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是积极的、符合实际的,应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业绩,要有利于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发挥。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年薪制过程中,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和兑付,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进行,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其它管理人员和职工收入的比例,形成梯次结构。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由于年薪制还很不完善,实行过程中矛盾还很多,不宜大面积推广,在一些企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坚持年薪制与其它改革配套进行的原则。年薪制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要与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配套进行,以利于经营者年薪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由经营者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类别系数
第八条 企业分类原则上综合考虑原国家经委等四部门1988年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1995年制定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类型(大型、中型、小型),以及企业资产规模等相关因素,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各类企业工资系数见表一。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任期内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工作业绩取得的浮动性收入。在经营者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后,以超出利润考核指标的超收额为基数,按照经营者超收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二)。同时,经营者的效益年薪还与上缴税金(流转税)挂钩。上缴税金增长率依据当年实际完成的数额,除以上两年实际完成数额加权平均后得出的指标确定。经营者每年在完成核定指标后,超出核定指标数的部分按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三)。企业年度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企业前两年实际完成的加权平均数。
第十条 经营者在当年使企业减亏的,不执行年薪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试点期间,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当年的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可按超额比例享受年薪中的效益年薪;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总经理的效益年薪。经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经营者要给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金在延期支付的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下降的不能领取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和无故欠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领取。
第十四 条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者的劳动保险等待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平时按不超过经营者本人原工资的标准分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年终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并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六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企业以现金或期股期权的形式兑现。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的当年效益年薪收入中,50%在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另外50%采取延期支付办法存入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设立的经营者专户。自2002年起,取消风险抵押金,实行经营者收入延期支付办法。在经营者离任,并经审计确认各年度经营成果真实可靠,自离任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营者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还可将效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转为期股期权。由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转增的股份,在经营者任职期间,不得抵押和兑现。其部分效益年薪收
入转增的股份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可进行变现,也可依法继承,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收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可按半年计算效益年薪。其以前年度效益年薪收入转增股份的,经审计予以确认。凡任期未满,经营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其以前转作股份的收入不予确认,由企业收回,转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按经营者实际收入的60%确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年薪形式和比照经营者年薪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于每年初要与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真实反映经营者业绩,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业绩,一旦发现,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以及每个年度结束后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中,必须如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如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发现审计报告有不符实际之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处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使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经营者经营目标的确定,对经营者年终业绩的考核,由市体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由市年薪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将考核材料报请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制企业董事长需经股东大会,总经理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类别与工资系数表
2、经营者超额利润提取比例表 
3、经营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提取比例表

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我市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如下:
一、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孟祥久 市政府市长助理 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垣 市体改办主任 
邱 克 市经贸委主任
汪忠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
石汉钧 市审计局局长
马 驰 市体改办副主任
二、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主 任:刘建垣(兼)
副主任:马驰(兼)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新上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投资方向,符合新乡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24个月内,亿元以上大项目按计划建设工期如期完工。
  3.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属本地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
  4.投资额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指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土建投资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的新建企业或原有企业新建项目。
  二、优惠政策及核算方法
  能够单独核算的新上项目,包括新建企业或老企业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新项目形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按年度由市政府予以资金支持。其中,新建项目独立核算且不是以老企业的实物投资的,以新项目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政府支持资金。新项目独立核算并以老企业实物投资的,按扣除实物投资占投资额的比例计算政府支持资金。新项目不能够单独核算的,以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原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及其环比增加额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作为新项目形成的增量所得税。按增量额度计算市政府支持资金。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项目开工前一年度的,不再给予支持。
  支持资金的额度为: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按新上项目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数额的100%给予支持,第3-5年按新上项目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数额的50%给予支持。支持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可享受国家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的项目,按企业减免或抵扣前计算的企业应享受的国家所得税优惠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与本办法的差额给予支持;超过本办法优惠额度的,本办法不再适用。本市以前对本地企业新上工业项目有优惠政策规定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有健全规范的会计帐目,票据齐全,帐实相符。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报告和有效原始凭证、会计帐目为依据,有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而拒不提供的不予认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批准程序
  新上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独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请文件、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土地、环保等按照国家要求的项目建设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市直企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独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选择适当方式组织市工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和项目涉及的其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竣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并下发文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可凭确认文件享受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按照现行财税体制,企业纳税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负责落实;企业纳税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企业纳税市、县(区)两级财政共享的,按共享比例承担。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奖励政策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港澳台函[2011]72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等学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2009年9月开始实施高中及大学新学制改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将逐步取代香港中学会考和香港高级程度会考。2012年香港将有两届高中生,共计108300人同年毕业,升学压力激增。为体现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帮助特区政府缓解升学压力,李克强副总理于2011年8月访港期间宣布“自2012年起试行对香港学生豁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即联招考试),内地部分高校可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香港学生。”

  为落实此项民生惠港举措,我部制定了《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见附件1),并初步确定内地63所高校对港免试招生(见附件2)。现就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及任务,认真执行《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精心组织好2012年对港免试招生及录取工作。

  二、各相关高校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报名、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出本校2012年对港免试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计划。各相关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选拔优秀香港学生到内地学习,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科学安排录取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三、我部将于12月7日至8日召开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会议,并于12月9日至12日组织63所对港免试招生高校负责人赴港举办2011年内地高等教育展(会议通知及有关安排由我部港澳台办另发)。各相关高校要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参加会议及赴港举办教育展的准备,认真制订本校对港免试招生工作方案、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方案及办展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部。

  附件:1、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doc

     2、内地63所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名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
一、报名
1.组织机构
我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网上预报名及录取审核工作;委托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承办内地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现场报名确认、报名资格审核及招生宣传等工作。
2.报名资格
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
(1)2012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应届考生;
(2)2012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应届考生,且愿意按照内地高校要求完成相应学制学习;
考生所持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考生须认真阅读所报内地高校及专业的招生章程,了解其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
3.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2年香港学生免试报考内地63所普通高等学校采取网上预报名及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在2012年2月20日—3月5日期间登录对港免试招生网络服务平台报名网址(http://www.ecogd.edu.cn/lzbm/ks/index.jsp)进行网络预报名。网络预报名时考生须按照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校志愿、专业志愿等)。网络预报名后,考生须在3月1—15日到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按要求提交打印好的报名表格、考生电子相片(格式:JPG:大小:168*240像素,10K以内)、相关身份及学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校长推荐书、校长推荐计划表格等),并缴付报名费用(报名费标准可参考香港八所资助院校的收费标准制订)。考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报名点进行确认,可委托他人凭考生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确认。每位代报者只可代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4.填报志愿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需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可在内地63所对港免试招生高校中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
二、 复试
1. 复试方式
各高校可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面试形式的复试,除个别特殊专业需进行专业加试外,不再进行其他笔试。
2. 复试工作时间
2012年3月26—31日内地各高校公布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面试名单:4月1—30日内地各高校可组织复试并进行预录取:5月15日前内地各高校通过对港免试招生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2012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预录取名单。
三、 录取
1. 录取原则
各高校可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高级程度会考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并依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决定学生录取与否。
(1)最低录取要求
“3、3、2、2”:四个核心科目的入学要求原则上应达到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
(2)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门核心科目外,各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指定不同选修科目或非指定选修科目,明确学生需达到的水平(如指定一至两门选修科目成绩需达到第2级或第3级)。
(3)学习经历参考
除核心科目、选修科目的要求外,各高校可参考学生其他学习经历,即香港教育局和学校认可、学生本人提供的“学生学习概览”。高校可择优录取。
各高校可在本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录取规则。
2. 招生计划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不占学校当年招生计划。高校需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在港免试招生额度编制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每校计划招生30-50人),报联招办统一汇总后向香港社会公布。
3. 招生章程
内地高校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面向香港免试招生章程,并报我部备案。
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在港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
4. 录取工作时间
2012年7月下旬进入录取阶段。由联招办及各高校招办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及预录取名单共同完成录取工作。
7月27日香港考试评核局向联招办提供考生成绩,并转至内地63所高校招办进行录取确认;8月3日前各高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录取名单,考生登录网站进行录取确认;8月3—17日各高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和调剂。8月20日前,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最终录取名单,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联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将录取名册报我部备案。
5. 计划执行与调整
各高校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审核、预录取、确认录取、征集志愿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分高校生源情况较好,报我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学额;录取缺额较大的高校,可通过征集志愿,依据考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成绩进行补录。
四、 入学与体检
新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被内地高校录取的香港学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五、 其他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军训及政治理论课。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行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高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由教育部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内地63所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名单

北京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服装学院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江苏省: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
浙江省:浙江大学、温州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宁波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
湖北省: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汕头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商学院、韶关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工业大学、肇庆学院、广东药学院
重庆市:西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师范大学
云南省: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