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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2:3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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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减少本地区独立建立的子网站,统一建立当地的政府门户网站。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在未具备可靠运行和有效监管条件前,可托管运行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
第九条 各子网站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安全设备建立子网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政府网站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本着 “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各子网站的内容管理单位要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子网站,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的方式,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全市性的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在子网站同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解答;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种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条件、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承诺、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要明确提供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
第十三条 子网站的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首页动态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的日常联系。同时,将子网站的负责人、信息员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如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后1周内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市长信箱、建议提案办理、市民投诉、效能投诉、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公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并同时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将所提供的在线服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同步服务或数据共享,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办理并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八条 要严格监控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等,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dandong.gov.cn,代表丹东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子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为***.dandong.gov.cn(市政府办公室免费分配),其中***为各单位标准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组合。各子网站也可根据需要向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dd***.gov.cn的域名(域名费用自理),其中***为机构标准简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条 子网站运行维护须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一)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方式的(市政府电子政务综合网络平台免费提供),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二)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与子网站相关的内容和程序。
(三)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须将方案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机房应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1988)等标准的要求,确保子网站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记录介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使用。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各独立建立的子网站要具有实时的入侵检测、病毒防护、安全监测手段,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站被攻击和非法篡改。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子网站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或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及各子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转,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室字〔2005〕24号)、《关于做好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4号),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内容保障、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为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推进网上办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通知》(丹政办发〔2005〕36号)和《关于做好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中省驻丹各直属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度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各子网站的建设情况,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认定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由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综合考评三部分构成,各单位对内容保障方案若有异议请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沟通协商,每年12月20日后提出异议的不予调整。

对出现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网站,取消网站年终评优资格,同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扣减其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

1.日常考评。占总考评分的50%,考评内容由月度网站可访问性考评、月度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三部分组成。采用记分制量化考核,兼顾内容时效性和内容质量,按月统计。

月度网站可访问性考评,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部署应用程序自动监控计分。

月度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在网上审批、发布系统开通之前,暂以各部门、各单位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的保障内容为基础,依据考评标准计分。

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由各子网站每月10日前将上月子网站增加内容和修改内容的标题、发布时间、链接地址的目录报至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经核对后依据考评标准计分,凡在每月10日前未报的,该部门(单位)的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当月以0分计。

2.年度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5%,由年度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市民投诉、意见和建议以及市长信箱等办理、反馈情况及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组成。

3.综合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5%,在每年年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市领导和专家评测(占综合考评的60%)、社会监督员评测(占综合考评的20%)、自评互评(占综合考评的20%)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

(1)市领导和专家评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邀请市领导和专家组织评测。

(2)社会监督员评测由市政府督查室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评测。

(3)自评互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的得分结果,将考核得分计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分数。

(二)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评出前20名为“市政府网站建设先进单位”,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对考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评排名。

六、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七、评分办法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八、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 :

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
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


考核内容
满分
考评标准

1. 网站可访问性考评
10
• 1 次访问故障 6 小时以内的扣 2 分。

• 1 次故障超过 24 小时加扣 3 分。

3. 每月中出现 3 次或 3 次以上访问故障,本月为 0 分。

2.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
20
• 没有按政务公开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一次扣 2 分。

• 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 10 分;提供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一次扣 2 分。

•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 ( 报社、电台、电视台 ) 上刊登、发布而未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一次扣 2 分。

• 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 2 分。

• 凡上报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3. 子网站建设考评
20
• 凡子网站内容中有空链接,一条扣 2 分。

•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 ( 报社、电台、电视台 ) 上刊登、发布而未第一时间在子网站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一次扣 2 分。

• 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一次扣 1 分。

• 子网站首次发布或改版发布前,未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的,扣 10 分。

• 子网站的域名和 IP 地址更改前未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的,扣 10 分。

• 在子网站设立在线服务功能,开展网上办事服务,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一体化服务或数据共享的,扣 10 分。

• 没有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的,扣 5 分。

• 子网站没有在所有页面顶部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扣 2 分。

9. 凡出现发布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4 、年度考评
25
• 年终未向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报送网站建设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年度总结的扣 10 分。

• 对网上受理的市民咨询、投诉和意见、建议以及市长信箱等转办件,未按时办理并反馈的,一次扣 2 分。

5 、综合考评
25
• 市领导及专家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测( 15 分)。

• 社会监督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测 (5 分 ) 。

3. 各部门、各单位自评互评( 5 分)。

注:未按规定建立子网站的为 0 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剑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91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29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和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要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xxgkml/zfgb/2013/1301/201304/W020130408566261669704.doc
     2、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xxgkml/zfgb/2013/1301/201304/W020130408562249105802.doc
     3、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xxgkml/zfgb/2013/1301/201304/W020130407624380583020.doc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2012年12月31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原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 擅自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商业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组织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查处或者将有关案件移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国家、省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二)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三)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查阅、调阅或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五) 进行抽样取证或者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六) 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程序、结果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首先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清单;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物品,可以提取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但不得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违法当事人难以查实或者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或者现场张贴送达的方式,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以收费代替罚款或者以罚款代替收费,或者以其他方法变相收费,放任或者变相保护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二)索要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娱乐消费等;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有关情况;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七)对属于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纠正;

  (八)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无法定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十)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回避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园林、住保房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或者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联的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是,行政许可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意见并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作出该认定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对损坏、占用等涉及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配合执法,并在15日内作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决定书,同时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可以不再抄送。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应当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维护治安秩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第三十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规范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其限期纠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执法配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违法行使已被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该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立案不立案、立案不办、裁量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明显缺失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以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限期纠正。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配合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其所在部门提出调离执法岗位的意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月1日起施行。2007 年8月15 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