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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总第十一号)

时间:2024-07-16 02:1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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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总第十一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总第十一号)
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行签定各类外汇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为保障我行外汇资金的安全,特做如下授权:
一、委托姚中民副行长负责审批在境内签定的固定资产外汇借款合同和审批在境内签订的二百万美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上签字,也可授权有权签字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二、授权国际金融局局长张勇,负责审批在境内签订的二百万美元以下(含二百万美元)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书上签字。在主管行长审核批准后,可在我行外汇借款合同上签字,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三、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职务变动后由我另行下达授权变更。
四、以上授权从即日起生效。
行长:
1998年4月7日



1998年4月7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发〔2008〕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六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或者统规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被拆迁人选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补偿标准支付自行安置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办法规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新建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或者被拆迁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条 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二)房屋被拆迁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规划道路两厢不得安置。

(三)被拆迁人只能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统一规划及建筑设计要求统规新建。安置区内房屋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四)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5平方米。被拆迁人一人一处独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五)统规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基础串梁、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报建及办证等费用;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新建房屋产权证由户主自行办理;原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原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同等面积的发证费用。

(六)统规新建房屋必须按照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进行建设。安置面积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积与重建地实际面积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补助标准补偿或自行安置补助标准的60%补差。

(七)同一被拆迁人有多栋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能以其中一栋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其余的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项所称的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三)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的,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偿还的宅基地基础标高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可参照附表十一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城市规划区外2000元/人标准补助。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并可参照补偿总额的60%额外补偿(包括停产工资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应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二),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附表八、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见附表十二。

第十九条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除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合法收养、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迁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统规或异地新建标准补偿,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一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砖 混

1、主体结构

24㎝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850

7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61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46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4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二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砖 木




1、主体结构

24㎝眠墙;木屋架墙砖基础;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650

5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3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三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土 木




1、主体结构

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 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粉刷或刮瓷涂、顶面天棚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

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材质门窗齐全或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450

3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35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0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四

棚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棚 屋

1、主体结构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

地面硬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标准门窗。

4、水电及其他要求

水电设施齐全。


250

1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2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5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6、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五

非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砖混

1、主体结构

24㎝眠墙或18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8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7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六

非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砖木

1、主体结构

24㎝眠墙或18墙附50×50㎝砖柱,砖柱间距3.6m以上;压顶圈梁、木屋架、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4.5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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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宝马撞人案”反常中的正常

杨涛


疯狂“宝马”撞人事件的主角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负责事故处理的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在近日证实,苏秀文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的亲属。苏秀文今年44岁,无职业,其丈夫关明波系哈尔滨一私营公司董事长,苏所驾驶的宝马SUV车也是公司所有。
然而,在此前网上盛传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或某黑龙江省副省长的儿媳妇。继而,网上对于此案的声讨不绝于耳。无疑,本案中关于苏秀文的身份问题是最为瞩目的问题,而如果有关方面对苏的身份的证实属实,那恐怕要让众多网民大跌眼镜。
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的主角却被网民认为有着特殊的背景,看起来,公众称疑有些离谱。然而,在貌视反常的公众称疑中,却孕育着合理成份,公众的理性不容嘲笑。
这一事件的双方从开始就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且看苏秀文驾驶的是牌照黑AL6666,价值为127万的宝马,死者丈夫代义权驾驶却是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装载的是赖以谋生的大葱。再看苏秀文在事发是“苏怀抱三条大中华若无其事伫立一旁”,看来是有恃无恐。如此的对话背景,公众对于本案的处理自然充满着比普通案件更强烈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的渴望。而此后的案件的处理加剧了公众的疑虑,且不说公众怀疑的苏秀文的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就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也的确有些难平众怨。对于一个将1人撞死、7人撞成轻伤、5人撞成轻微伤的案件,法官在量刑上是否酌情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社会对犯罪的正常反映等因素,是否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呢?公众当然有理由追问是不是有其他因素干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如此进在而联想到某些特权人士在一案件上的特殊处理,将怀疑指向苏秀文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就不足为奇。
看来,公众对于苏秀文的合理怀疑并不反常,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处刑原则便有一条是“刑不上大夫”,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不平等。以集中华法系之大成的《唐律》为例,对于不同等维级的官僚、贵族有名目繁多的减免制度,诸如“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宪法高高张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历经多次运动,特别是“十年浩劫”,使民众对于纸上的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有某种深深的怀疑。近年来,一些官员、名人、富豪屡屡违法乱纪,却没得到有效查处,“刑不上大夫”又加上了“刑不上名人” 、“刑不上富豪”。在这种特有的语境下,一个理性的公民,当然会对某些不合理的现象产生敏感的联想。
在笔者看来,反常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今天,我们却一再听到有关某些官员、富豪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的事件;反常的是在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案件的调查遮遮掩掩,公众不能得以充分知情,在处理程序上,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一再出现;反常的法院的许多判决不能充分说理,不能给予公众合理解释,民意与法官的判决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所以,一昧去指责民众的不理性是无济于事的,在一个法治社会,要使民众不至于经常对当事人的身份产生一些反常的联想,便应当在司法的公正、程序的正义等方面下大力气,多做文章。唯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纸上回归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身份的意识逐渐被淡化,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得以充分的增强,各种反常的联想才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这也许是我们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中必须加以直面与深思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