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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时间:2024-07-22 10:1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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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1993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
(一)国有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人事业单位的职工;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称待业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在企业内待业一年以上,企业安置有困难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待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行政事业单位按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待业保险费。
第六条 待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单位开户银行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标准,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旗县统筹。盟、设区的市集中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自治区集中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调剂使用。
第九条 市、旗县待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不足部分申请上级待业保险机构调剂。调剂后仍不够使用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 各级待业保险机构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可将待业保险基金结余的一部分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不得购买股票),所得利息全部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待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监督。
第十二条 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 待业救济金按待业职工所在市、旗县人均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连续工龄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60%发给;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65%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
50%发给。
第十四条 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其他待遇,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待业职工医疗补助费随待业救济金按月发放,其标准为每月应领待业救济金的5%,不足5元的,按5元发给;经旗县以上医院证明患重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除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按国家对在职职工有关规定的70%补助;
(二)待业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发给;
(三)对夫妻双方同时待业的,可增发一人一个月的待业救济金作为特殊困难补助;
(四)在取暖期内,按当地规定标准逐月发给取暖补贴。
第十五条 就业特别困难的待业职工,被企业招用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给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参军或出国定居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照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0%安排使用,专帐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待业保险机构管理费,按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由自治区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待业保险基金委委员,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待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待业职工按下列规定到当地待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凭原单位发给的待业证明;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劳动手册》;
(三)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凭原单位发给的辞退、除名、开除证明;
(四)在厂内待业一年以上的职工,凭企业开具的待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 待业职工的原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待业后的十日内,将有关材料连同本人档案送达所在地待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待业职工应在待业后的十五日内,到当地待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职工待业保险手册》。无正当理由延期登记的,不予补发待业救济金。
第二十三条 待业职工应服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参加转业训练和社会活动,接受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帮助待业职工尽快重新就业。对待业职工组织起来兴办的生产自救网点,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城镇集体经济放宽政策实行优惠的规定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用的,由待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待业保险基金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待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各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29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199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房屋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拆除。
第七条 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清运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扔乱倒。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改变下列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打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糟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第九条 申请房屋装修许可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东湖、西湖、青云谱及郊区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交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以及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二)房产管理部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对符合装修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
理由;
(三)申请人持签订好的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一)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二)属于整栋危险房屋的;
(三)属于临时建筑的;
(四)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在健全的房产管理机构,并配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可以受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公房(包括房改出售的住房)或者经营的物业装修进行管理,代发房屋装修许可单。
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擅自装修的;
(二)装修中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以每次10元至50元罚款,垃圾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清运,费用由乱扔乱倒者支付。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1日

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健康稳定地发展,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现就内控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和特点,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尽快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各级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和其他贷款的良性循环。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力争用一年时间,在全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初步形成农业发展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比较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坚强有力的监督防范机制。初步达到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员工的工作行为
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从而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切实防止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和其他贷款的良性循环。
二、完善组织结构控制,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
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搞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要完善组织结构控制:一是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要适度。要按照精干、高效和适应业务开展的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职工人数。二是要实行部门制约。要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
置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特别是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控部门。三是要实行岗位制约。要按照业务控制系统的岗位设置和相互制约要求,合理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岗位,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对重要业务岗位,必须实行定期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四是要实行权限制约。对各级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权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制约措施。五是要实行程序制约。对各项业务活动,都要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不允许逆程序或省
略程序运作。
要建立起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相适应的农发行决策体系。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全行的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大额的贷款投放和财务开支等重大业务活动都要由相应的业务管理委员会决策。要制定决策程
序,健全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决策要由全体委员共同决定,对有分歧的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对决策中的讨论和表决,要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建章立制工作
各项规章制度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各级行要抓紧对本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本着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形成一整套适合农发行特点的、统一
规范的规章制度。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农发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由稽核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抄送稽核部门备案。
稽核部门通过对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稽核,有权建议对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四、强化法人授权管理
农发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点,自觉维护农发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完整的法人授权制度,授权要有
透明度,授权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各个授权环节都要制定制约措施,严格控制各级人员按所授权限办事。要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的情况作为稽核内容,并根据稽核结果随时调整所授权限。不论哪个环节发生越权行为,都要严厉追究被授权者
的责任。
五、加强业务部门自我约束控制
加强资金计划控制。一是信贷计划的编制、分配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计划部门分夏、秋两季测算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按照“收多少粮给多少贷款、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提出收购贷款计划及分配方案,征求信贷部门的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或行务会议讨论通过
后下达。二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控制。一是严格执行总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并参照《贷款通则》办理贷款业务。坚持专款专用,收多少粮棉油贷多少款、销多少粮棉油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二是实行集体审批制度。要按照职能专一、权责明确、互相制约的原则,
实行调查、审查、审批岗位分离,管理与操作人员职责分开。各级行的分管信贷员为调查岗,信贷部门为审查岗,资金管理委员会为审批岗,同一人不得同时兼任调查和审查两个岗位。要明确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授权授信范围,每个参与讨论决策人员的意见都要如实记录,并经本人核实签字
后存档,防止责任不清或个人独断专行。三是严格执行贷款责任人制度。贷款的调查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的审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各级行的贷款审批委员会为第三责任人。各岗位应按岗位职责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加强信贷资产保全监督。要按照贷款的五级分类法,及时进行清理和
分类,建立不良贷款定期检查目标责任制,并按照损失类贷款核销程序及时核销。五是建立预警系统和监测考核体系,并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定期检查制度和清收责任制。
进一步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一是实行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各级行有会计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实行账簿控制,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一律按制度规定造册建账,准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按“双线核算”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并按规定做好内外对账工作。三是严格执行会计操作规程。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传递,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严格按电子化资金清算系统管理制度来办理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四是严格内控和岗位责任制。按照授权分责原则,对会计处理进行分级授权
,禁止越权处理会计业务。切实落实印、押(机)、证、账分管制度和出纳工作的“四双”制度,对错账冲正、大额支付等重要会计事项以及在工作时间外进行的账务处理,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五是严格柜面计算机系统控制。柜面计算机软件必须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实行系统
负责人、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和临柜操作人员(记账、复核、特权)岗位分离,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操作,个人密码要定期不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六是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要坚持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财务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对重大财务开支坚持按制度办理申报和审
批制度。
业务部门要加强自律检查。各级行的业务部门要设置监督检查岗,配备监督检查员。凡业务操作层出现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视情节追究业务部门的连带责任。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首先,监督检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地市级分
行对支行业务部门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况,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省级分行对地市级分行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总行对省级分行每年要组织抽查。其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因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而发生
违规问题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制约机制
一是要逐步改变业务职能部门既经办又管理的机构设置格局,把前台和后台分开,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每项业务应有两人以上签字,重大业务由两个以上部门经办。资金的调度必须依据信贷净投放和财务收支情况,由计划部门填写调拨单,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办理汇
款手续;贷款的发放必须由信贷部门评估审核、计划部门安排资金规模,由财务会计部门办理核算手续和柜面监督工作,并由信贷部门负责监督、审核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未按规定和程序的资金调度、贷款发放、财务开支,会计部门不得办理手续;计划外的信贷投放和财务支出,计划部
门不得调拨资金。三是对信贷资产实行双线监控的管理方式,由信贷部门按照贷款性质和占用形态通过信贷登记簿分类反映,由会计部门通过账户分类核算,进行双线监控。四是所有业务和财务收支必须入账管理,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核算,实施监督。
七、加强稽核工作
一是要改革现行稽核体制,建立由总行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体系,增强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其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二是要制定《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方案》,对业务部门自我约束和部门间相互制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业务
部门将控制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监督其履行自律检查职责情况,监督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制度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内控制度提出质疑和补充修改建议。三是要突出对重点单位、重要业务及重要环节的稽核。对稽核中发现的失控点,要组织专项稽核,跟踪追索
,消除隐患。要逐步开展电脑稽核,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潜在的风险。四是要建立责任稽核制度。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开展换届、离任责任稽核,稽核结论要进入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免或调配的重要依据。五是要坚持重大情况报告
制度。要认真执行总行制定下发的《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今后,各级行稽核部门凡查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重大情况要逐级上报总行,对虚报、假报、隐瞒不报甚至打击报复上报人的,一经发现,要迅速严肃处理。六是要建立稽核工作奖励和责任事故处罚制度。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要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的未查、能发现的未发现、可查清的未查清,使问题未得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同级党组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
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要加强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实行案件防范行长负责制,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制约机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发案率;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四讲一服务”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利用政策性信贷关系搞吃、拿、卡、要、报、借等以贷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对利用购物、基建
、人事管理等各种行业之便循私舞弊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查处。四是要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完善、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奖惩制度。发生案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九、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行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防范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使安全目标管理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的方针,以预防诈骗、
抢劫案件为重点,强化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加强对营业、守库、押运等主要环节的安全防范,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范和避免突发事件,确保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
十、提高对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加强对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思想教育
对内控制度建设,各级行领导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转变观念,摒弃那种认为内控太严,自己的权力就会受到削弱的错误思想认识。真正形成在党组的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大力加强对全体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思想教育,不断向全体员工灌输内部控制的思想,
让员工知道按制度、章程办事是在金融部门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法律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知法、懂法,不断增强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为全行搞好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9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