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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3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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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3〕395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天津、上海、江西、湖北、江苏商检局:

  日本国政府近期将从我国进口糙米和糯米。国家商检局为配合外贸部门完成紧急任务,于1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由于日本对大米的卫生项目要求严格,共须检测四十七项农残重金属及真菌,其中有16个项目我国尚无检验方法,商检也从未做好检测,所以对商检机构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相当艰巨。

  为配合外贸顺利完成出口大米任务,维护国家声誉和我商检信誉,请各局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给予足够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处室工作,对品质和卫生项目按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同时,因任务紧,工作繁忙,各局领导在抓工作的同时,也请关心检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有关品质和农残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因此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技术要求复杂,国家商检局将组成技术工作组随时赴有关局进行工作质量检查。

 

  附件一

           对日出口糙米品质检验统一规定

 

  一、各局要立即对所辖地区出口大米加工厂按有关规定考核并注册登记,以省、(地区)、工厂顺序编号,其编号清单于12月底前报寄国家商检局;

  二、根据对日出口糙米所要求的生产储存规模,质量保证条件及交通方便情况,按适当集中的原则,协助做好选定承担糙米加工任务的大米加工厂;

  三、认真做好向日方寄样的工作。

  1、在产地,对1000吨以上的,以1000吨取样3公斤为基数,按加工厂或仓库为单元寄送混合样,如加工厂或仓库生产存放3000吨糙米,则寄混合样9公斤;不足1000吨可按1000吨办理寄样;

  2、在口岸,每船寄送6公斤混合样,分成二份,每份3公斤;

  3、寄样采用白布袋并按(87)国检务字第371号文中《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铅丸签封;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3、要特别注意对鼠粪、玻璃、铁块等恶性杂质的检验,若抽样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在正常倒包的基础上,再扩大倒包(不少于3包),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若在室内检验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扩大抽样化比例复验一次,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

  4、稻谷粒不归属杂质计算;

  5、其他粮种粒均归属杂质计算。

  附件1-1(略)

  附件1-2(略)

 

  附件1-3

              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

 


━━━━━━━━━━━━━━━━━━━━━━━━━━━━━━━━━━━━

船名        装运港        装运日期         卸货港

                                    

────────────────────────────────────

产地        厂编号        生产批号        合同号

                                    

────────────────────────────────────

总重量                 发货人             

                                    

─────┬────┬────────┬─────┬──────────

检验项目 │合同规定│  品质检验结果 │  评定  │  出库装船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残检验综合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质证书号│出证日期│检验员           │复核员│主任检验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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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为解决对日出口糙米和糯米的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本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任务量大,时间紧,检验项目多的情况,将全国涉及此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的商检机构(局、所)分成三个协作区,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检验任务。

  具体划分是华北:天津商检局,河北商检局,商检研究所;东北:辽宁商检局,吉林商检局,黑龙江商检局;南方:上海商检局,江苏商检局,安徽商检局,江西商检局,湖北商检局。

  此次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共47项,除10项由日方检验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商检机构承担。

  附 1、对日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2、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3、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4、南方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15                        涕灭威

  17                        杀线威

  19                        草甘磷

  22                        比久(丁酰肼)

  27                        灭定威(抗蚜威)

  30                        恶虫威

  32                        拿巴勿

  34                        丙线磷

  36                        格巴西(格罗西)

  40                        赛克嗪(赛克津)

 

          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备注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南方片样品

  35           乙嘧硫磷          南方片样品

 

           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

       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限量(PPM)

  1  镉         CADMIUM(cd)       1.0

  2  异狄氏剂      ENDRIN            N.D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DIELDRIN          N.D

  4  对硫磷       PARATHION         N.D

  5  六六六(αβγδ) BHC               0.2

  6  滴滴涕       DDT(DDE,DDD)      0.2

  7  苯硫磷       EPN               0.1

  8  甲奈威(西维因)  CARBARYL          1.0

  9  二嗪磷(二嗪农)  DIAZINON          0.1

  10 杀暝松       FENITROTHION(MEP) 0.2

  11 倍硫磷       FENTHION         0.05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0.05

  1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1

  14 无机溴       INORGANIC BROMIDE  50

  15 涕灭威       ALDICARB         0.02

  16 克瘟散(敌瘟磷)  EDIFENPHOS(EDDP)  0.2

  17 杀线威       OXAMYL           0.02

  18 灭螨猛(甲基克杀螨)CHINOMETHIONAT    0.1

  19 草甘磷       GLYPHOSATE        0.1

  20 氯蜱硫磷(毒死蜱) CHLORPYRIFOS      0.1

  21 氯氰菊酯      CYPERMETHIRIN     1.0

  22 比久(丁酰肼)   DAMINOZIDE        N.D

               (N-DIMETHYLAMIN-

               OSUCCINALMIC ACID)

  23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1.0

  24 敌百虫       TRICHLORFON(DEP) 0.20

  25 蚜灭多(完灭硫磷) VAMIDOTHION       0.2

  26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1.0

  27 灭定威(抗蚜威)  PRINMICARB       0.05

  28 除虫菊酯      PYRETHRINS        3

  29 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PERMETHRIN       2.0

  30 恶虫威       BENDIOCARB       0.02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METHOPRENE        5.0

  32 拿巴勿       INABENFIDE       0.05

  33 抑死夫       ESPROCARB         0.1

  34 丙线磷       ETHOPROPHOS     0.005

  35 乙嘧硫磷      ETRIMFOS          0.1

  36 格巴西(格罗西)  GLUFOSINATE      0.50

  37 氟罗托       FLUTOLUANIL       1.0

  38 扫弗特(不利他)  PRETILACHLOR      0.1

  39 除草通       PENDIMETHALIN    0.05

  40 赛克嗪(赛克津)  METRIBUZIN       0.05

  41 拿西脱       MEFENACET         0.1

  42 咪路菌       MEPRONIL          2.0

  43 磷化氢       HYDROGEN PHOSPHIDE

  44 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45 岛青霉       P.ISLANDICUM

  46 黄绿青霉      P.CITREO-VIRIDE

  47 桔青霉       P.CITRINUM

  注:1.PPM百万分之一

    2.N.D不得检出

 

            南方片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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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检验项目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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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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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狄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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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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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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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六六(αβγ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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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滴滴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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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苯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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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奈威(西维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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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嗪磷(二嗪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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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杀螟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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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倍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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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稻丰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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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拉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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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机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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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涕灭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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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克瘟散(敌瘟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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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杀线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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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灭螨猛(甲基克杀螨)      │× │  │  │  │  ┃

┠──┼────────────────┼──┼──┼──┼──┼──┨

┃19│草甘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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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氯蜱硫磷(毒死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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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氯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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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比久(丁酰肼)         │  │  │  │  │  ┃

┠──┼────────────────┼──┼──┼──┼──┼──┨

┃23│溴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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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敌百虫             │× │  │  │  │  ┃

┠──┼────────────────┼──┼──┼──┼──┼──┨

┃25│蚜灭多(完灭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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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基对硫磷           │  │  │  │  │× ┃

┠──┼────────────────┼──┼──┼──┼──┼──┨

┃27│灭定威(抗蚜威)        │  │  │  │  │  ┃

┠──┼────────────────┼──┼──┼──┼──┼──┨

┃28│除虫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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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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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恶虫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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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烯虫酯(蒙五一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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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拿巴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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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抑死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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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丙线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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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嘧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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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5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者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款项和物资。“追回赃款赃物”是指依法查处和追缴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款项和物资。
第三条 成都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违法款物,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全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罚没项目的设定和执行的管理
第五条 罚没项目的设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第七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因行使行政处罚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四)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处罚行为,都有权向其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章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凭证、解缴的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凭证、缴销、财务管理情况。
各级执法机关应按规定健全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验收移交制度、保管制度、结算对帐制度。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侵占等案件赃款赃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除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外,一律上缴国库;
(二)原属个人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三)追回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违法款物,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的,一律上交国库;原单位未作核销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还原单位。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没收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实行公开拍卖。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范围内查处的,均交由“成都物资拍卖商场”进行公开拍卖或销售;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范围内查处的,交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
经营单位或“成都物资拍卖商场”进行公开拍卖或销售。
不适合实行公开拍卖的没收物资和追回的赃物,由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文物、药品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二)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三)淫秽物品、毒品、吸毒用具、非法计量器具、国家禁止交易的进口旧服装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销毁。
没收的鲜活商品,应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
执法机关按照上述规定核准处理的没收物品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都应开列清单(必要时可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执法机关追回的财物归还或发还原单位或公民个人的,财物原单位或公民个人应出具收据交办案单位存查。
第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十八条 各级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下简称罚没收入),按执法机关的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
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机关互相协办的案件,其罚没收入由按法定程序最后一个审结该案的执法机关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应上缴国库的违法款物,按本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结案的,由司法机关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错误罚没财物,应予以退还。原物未处埋的,遣还原物;原物已作价变卖的,将变卖款退还;已上交财政的作退库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缴纳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罚款,一律从其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个人缴纳罚款,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案件的揭发人、检举人,应给予奖励。
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执行国家机关的奖励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五条规定,越权设定罚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罚没收入能退还的退还,不能退还的上缴同级财政。对直接责任者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务规定,非法自制罚没收据的,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自制的罚没收据,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承印罚没收据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自制、承印罚没收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不属于正常经费的预算范围的开支(如大宗没收物品或追回赃物的保管费,检举、揭发人奖金等)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的办案业务开支,可由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专项支出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应及时予以保证。
财政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退库返还或按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用。
办案费用的管理和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办案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罚金、罚没财物和返回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海关、公安、铁道、民航、交通、邮政等部门发生的无主物资(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物资)的管理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1997年12月5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府〔201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30元/人·场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七)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八)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九)项:“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批发额的0.5%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项:“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一)项:“城市自来水按0.02元/吨向企业征收。”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六)项:“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七)项:“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八)项:“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九)项:“对烟草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海口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项:“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一)项:“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三、增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在第八条“……‘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之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六)项:“价格调节基金的 30%用于农业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七)项: “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八)项: “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原第九条的第(六)项改为: “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作为第九条第(九)项。

  五、将第六条第(五)项的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作为第六条第二款。

  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条:“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2〕35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8年6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和非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六)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30元/人·场征收;

  (七)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的免征基金);

  (八)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九)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向烟草公司进货批发额的0.5%征收;

  (十)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城市自来水按0.02元/吨向企业征收。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由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六)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七)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八)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座、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九)对烟草专卖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十)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十一)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基金的30%用于农业补贴;

  (七)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八)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九)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