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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2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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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建设附加费的批复》(国函〔1992〕55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全省各煤炭城市及各产煤县、区的煤矿(含国家统配煤矿、地方统配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二轻煤矿、劳改煤矿、乡镇煤矿、军办煤矿、军民联办煤矿及私营煤矿等)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均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一元。用自产煤生产的洗精煤、焦炭按原煤折算,洗精煤
每吨加收一点五元,焦炭每吨加收二元。既不漏征,也不重复征收。
二、征收及解缴办法
附加费随销售煤(包括洗精煤、焦炭)款一并收取。煤炭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用户的,由煤炭生产企业向用户收取;经煤炭运销公司(包括发煤站,下同)代销的,由煤炭运销公司向用户收取(跨市、县代销的,由运销公司收取后退回煤炭生产企业大缴当地财政);煤炭运销公司经销
的,由煤炭生产企业向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出口煤向出口销售单位收取。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出口销售单位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收取情况,由税务部门及时核实、征收,作为当地预算收入就地解缴金库。其中,设区市(地级市)所属区(含城区、效区、矿区)地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统一交市财政;跨市、县的统
配煤矿由各矿务局集中收取,按坑口所在地归属上交有关市、县财政(其中汾西矿务局交介休市财政百分之二十,交坑口所在市、县财政百分之八十)。
三、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建设;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使用方法
1、用附加费进行城市和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统配矿所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会同矿务局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地方矿所在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计划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编制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同时抄报省计委、财政、煤炭管理和城建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县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年初应以收定支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市、县预算固定收入,上级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奖惩办法
1、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出口销售单位要保证附加费的足额收取和上交。对收交好的单位,计划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这些单位所在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对弄虚作假,不向用户足额收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如按规定补交外,并处以一定比
例的罚款;对逾期不交的,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督促交款,并对逾期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税务部门要把征收附加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计划实行考核。
2、对附加费的使用,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用不当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5日
明星为商家提供代言服务,多年来已经成为明星或其经纪团队充分利用明星效应实现利益价值的一种重要手段。代言服务合同,则是拴起明星及商家的重要纽带,如何有效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实现共赢,且不在任何一方缺失商业信用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己方的利益,或最求利益最大化,合同条款无疑是最主要的工具或武器,同时,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明确是双方顺利合作的重要基础。除了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之外,程序性权利也同等重要,譬如选择不同的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但有时出于各种因素,可能合同条款中未能明确地作出该项约定,导致出现争议时,一方以自己的理解或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解释选择起诉法院,难免在诉讼之处,即产生管辖权的争议。笔者拟在法律实务中遇到的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所有真实姓名及名称、地点均已隐去替代),通过本文作简要探讨。
【案情简要介绍】
某知名的一线明星S,受聘担任W商家的产品代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W以S违约为由,在本地法院提出违约之诉,将S诉上法庭。双方在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如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则提交W所在地或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据此,W选择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S所在地距离W当地法院路程遥远,选择在当地应诉,势必带来极大的诉讼成本,因此,S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有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
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则提交W所在地或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S一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而W一方则认为,条款“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句因北京市有多个基层法院,导致该句的表述是不明的,无法执行的,因此应当是无效的;只有“W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明确而且唯一的,能够确定的,因此,“如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则提交W所在地或北京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实际上可执行的效力只是“提交W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乍一看,W的辩解意见颇有有理,但细想便可发现,W一方实际上变相地玩了文字游戏,以所谓的逻辑改变了双方约定,歪曲了法律规定,其言论也自相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依照W的意见,同样可推导出双方实际上就是约定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且约定不明确,完全符合上述24条的规定情形,因此可认定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当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言类合同是否适合依照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
首先,广告代言服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既然约定无效,确定法院管辖即应当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合同履行地处于W所在地,则本案依然可以继续由该法院审理。在代言服务类合同履行中,代言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对履行地约定明确,则双方不易产生争议;在此我们探讨约定不明确或根本无合同履行地约定的情形。
一般来讲,代言合同中,既为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一方可能需要协助拍摄广告(平面广告、影视广告等),可能需要配合出席活动等。多项服务义务中,各项义务极有可能无主次之分,对商家同等重要。如果各项义务的履行地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区域,譬如拍摄平面广告在A地,拍摄影视广告在B地,出席活动又分别发生在C、D、E城市,又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形下,多个地区都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但又无法界定出哪里为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这时,如果非要围绕合同履行地去进行争议管辖法院的确定,则需要合同双方各自充分举证对自己有利的履行地凭证。
在本文提及的W诉S一案中,双方并未对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且从合同其他条款中也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法》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该案W一方人诉求中所主张之合同义务,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S作为此案原告方所主张的合同义务履行方,其所在地应当为法律规定中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依照该原则,本案也不应为W一方所在地法院所管辖。

其次,类似案件如何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假设双方均无法明确合同履行地,此时,我们认为该案不适宜采用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其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具有复杂性。在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或惯例也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我们认为,基于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宜采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双重选择,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上述条款,最高院认为如果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即排除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由于代言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履行地难确实以把握,若坚持以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势必因个人的主观判断有失偏颇,丧失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不符合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立法精神。因此,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直接依据“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田美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收容劳动教养的范围。杭州、宁波、温州三个省辖市,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椒江六个地辖市和各县城关镇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以及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线上和大中型厂矿作案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二、收容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依靠所在单位、社队和群众,加强管理、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对屡教不改、必须劳动教养的,要经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及其所属县城关镇,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
、椒江六市、各县城关镇,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所在地区公安处审查批准。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要逐步建立劳动教养所。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收容审查站并入劳动教养所,地区的收容审查站逐步改为地区劳动教养所,负责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工作。
四、做好收容审查工作。对需要收容审查的人,经地区(市)公安处、局审查批准后,送地区(市)劳动教养所单独编队审查。查清问题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劳动教养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收容劳动教养;不够判刑和劳动教养的,遣送回原
地由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加强管理和教育。
五、要改进和加强劳教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要严格管理,规定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不准体罚、侮辱和虐待。要满腔热忱地对他们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遵守法纪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学习文化知识和生
产劳动技术,养成爱好劳动习惯,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
六、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场所的领导和管理。按质按量配好管理干部和教员,管理干部和教员按全年经常保持的劳动教养人员和收容审查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
七、劳动教养是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民政、教育、计划、经济、财政、劳动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教养工作,帮助搞好教育和生产安排,解决有关问题。



198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