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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6-29 18:1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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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人事劳资部《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96〕人劳便函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997年3月3日

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分类折旧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分类折旧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尚未实行分类折旧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均按照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实行分类折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目前尚未实行分类折旧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均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分类折旧年限表,实行分类折旧,停止执行按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的办法。上半年仍按原办法执行,不能增提折旧。
二、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增提的折旧基金,应全部留给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三、企业要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表,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个别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按财政部门原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的,这部分差额,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一九九0年以前,允许在成本中单独列支。
五、企业的大修理基金仍按原大修理基金提取率计提,不得因提高折旧率而提高大修理提取率。
六、所有企业都应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对于亏损企业和因其他原因,无力承担增提折旧基金的少数企业,可暂缓实行分类折旧。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规定。
调整折旧率是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政厅(局),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实行分类折旧的各项准备,使实行分类折旧的工作顺利进行。



1987年3月7日

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5]35号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局制定了《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法》、《市政府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城区”)务工就业,持有原籍农业户口簿和IC卡暂住证,2005年本人有子女申请到本市城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各城区劳动保障局和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和督查工作。
三、持原籍农业户口簿和IC卡暂住证并已在城区就业的农民工,今年有子女需在本市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到务工所在地城区劳动保障局或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有防伪标记的劳动合同书(2005年免费专用版)。领取劳动合同书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2005年5月15日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父或母及子女);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在原籍的农业户口簿;
(三)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证明;
(四)新签劳动合同的,需持有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后,须到领取劳动合同书的城区劳动保障局或街道劳动保障所备案,持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领取《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五、城区劳动保障局每10个工作日须将备案登记花名册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汇总后交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上网公布。
六、市劳动保障局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5年4月5日起执行,2005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结束即行终止。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