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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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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国务院自1999年1月1日起,两次提高机电、纺织品、化工、轻工、农产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各级税务机关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和高度出发,加快退税进度,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少数
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种种迹象表明,骗税活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批办理退税。除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退税率文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并提请本地区出口企业注意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特别是对业务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
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别是对那些以往容易出现骗税的敏感货物和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幅度较大的货物应进行重点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
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规定,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出口企业都必须在出口货物
增值税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齐全的情况下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办理退税
。对退税单证虽然齐全、电子信息也核对无误、但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明显有疑问的,也不得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而造成骗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
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按文中附件1和附件3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
或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附件3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被函调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接到调查函后,须按照函调的有关规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及时回函。凡回函内容不实造成骗税发生的,要追究
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管理和稽查。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加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虚开发票偷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时,严禁采取只开票不缴税或违反征税规定在定额、定率甚至包税
的情况下开具专用税票;对生产企业销售的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税票。开具专用税票后,凡需返还多征税款的,必须查清生产出口产品业务真实、资金往来正常、进项发票及内容没有虚假、没有偷逃税情况后,方可返还,不得违反专用税票有关按季返还多征税款的规定,采取“即征
即返”或“一月一返”的方式开具专用税票。凡发现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专用税票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专用税票或返还税款的,一律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六、严厉查处骗税案件。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并划入D类企业管理。对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任何时间均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
总局将在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后,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权;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度,加强业务培训,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它因素,使不法分子骗税得逞。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的线索和信息,对重大骗税案件和线索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防范骗税的宣传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打击偷、逃、
骗税活动。



1999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 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intermediate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intermediate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intermediate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Camphor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 Tetrahydrocannabinol
 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andits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andits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andits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 申请运输单位 │                            │
├────────┼────────────────────────────┤
│ 地    址 │                            │
├────────┼──────┬────┬────────────────┤
│ 经  办  人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  运输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附件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

                       编号:省汉字简称-年号-正本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运输证明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废止)

北京市政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市政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