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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5: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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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2〕19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监督员的产生

一、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市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来投资者。

(二)在市内有实际投资并长期在本市工作的三资企业负责人。

(三)长期关心并致力于改善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热心支持梧州经济建设,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人员。

二、监督员在全市的外来投资企业中挑选。市外经贸局按照上述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征求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

三、监督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监督员如工作变动,由市外经贸局进行调整。

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对所在地的经济、市场、行政、服务、收费等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二)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梧州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建议,每一件都应得到答复,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提出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优先得到监督投资软环境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等。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依法反映情况,至少每半年反映一次有关企业所在地投资软环境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的情况要有事实依据,真实可靠。

工作方式

七、监督员可通过自身观察,了解企业所在地有关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一些情况。

八、监督员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可直接或通过书面和电话等方式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

九、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交流会。

其 他

十、对监督员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不宜对外公开的,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及反映的问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十一、对受聘的监督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十二、对不关心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长期不履行监督义务的监督员,予以解聘。

十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优秀监督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市外经贸局负责聘请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的有关事宜,同时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十五、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198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请你们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配合公安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对应宽大释放人员,由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待宽大释放工作办理完毕,将情况汇总报告我院。


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加强对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现将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若干具体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通过实施监督检查,确认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依法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给予处理、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超出财政部门法定职权范围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向人事部门提出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意见;
(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行政监察机关或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不需要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向委任、派遣、聘任该责任人员的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当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
(三)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不征、缓征、退付预算收入或者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及动用国库款项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六)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八)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的;
(九)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编报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十一)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财政监督检查的;
(十二)报复、陷害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或举报人的;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认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其他行为。
四、各级财政部门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应当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并载明或附送以下内容与资料: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并附该单位基本情况或资料;
(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事由及起止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认定依据;
(四)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
(五)能够证明责任人员应负责任的查证情况或资料;
(六)有关机关、机构要求附送的其他情况或资料。
五、各级财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财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责任人员已经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同时附送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准备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建议书中加以说明。建议书应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机关,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建议书应按规定的公文
转递方式发送,必要时指派专人送达。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同有关机关、机构的联系与协调,跟踪了解有关机关、机构对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建议的处理情况。
七、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财政部门执法不严,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责任而未提出相应建议的,由上级财政机关或本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