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3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2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B股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19日发布的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本通知从事B股投资。

  二、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在一个境内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帐户,不得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B股保证金帐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名称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并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情况。

  四、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三)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到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

  五、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帐户存款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帐户存款余额;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相同的币种。

  六、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帐户或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帐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七、非居民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汇出境外、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合法外汇帐户以及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非居民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八、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九、所有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B股交易项下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总分支机构之间外汇资金的收付业务。

  十、证券经营机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的其它相关规定办理B股交易项下的相关业务,防止逃汇、非法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或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事宜,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资金划转和开立B股资金帐户事宜应于2001年2月26日起开始。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75号)和《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构建强大的电网支撑,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相关部门有关电网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电网建设纳入县区政府对乡镇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本县区实施的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其中22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建设由县区长负责组织协调,11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由常务副县区长负责组织协调,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由乡镇长负责组织协调,所有项目由分管县区长具体抓。要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区长任组长,分管县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相关部门要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统规划,并根据电网建设规划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切实保护好建设项目的预留电力建设用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不被非法占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在收到电力企业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申请后,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批并提供核准资质性文件。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收到电力设计部门提供的征地图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向电力部门移交土地,在40个工作日内向电力部门移交土地合法征用的一切手续。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力建设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时完成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的地方关系协调工作,全力支持电网建设。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电网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组织对各县区电网建设完成情况及施工环境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评比,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县区,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英文)
国税发[199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份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
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EXPLANATORY NOTES ON THE LEVYING SCOPE OF VALUE-ADDED TAX ON SOMEGOOD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5 December 1993 Coded Guo ShuiFa [1993] No. 151)

Whole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