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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时间:2024-07-22 06: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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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1]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收费项目及计量收费标准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4号)收悉。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的计量收费项目
(一)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1991]323号)中规定的“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并入“计量标准考核费”项目中。
(二)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532号)中规定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申请费”、“样机试验费”和“技术报告审查费(包括证书费)”,调整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
(三)取消“索赔期仲裁检定费”,将“仲裁检定费”并入“计量检定收费”项目中。
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依法受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授权申请,并进行技术及管理能力考核时,可以对申请单位收取计量授权考核费。
(二)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制造标准物质的单位进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计量考评员和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进行考核时,可以收取考核费;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考评员证书》和《计量检定员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保留的计量收费项目
除上述调整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外,保留现行计量收费项目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费、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费、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费、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
四、上述调整、增加和保留的计量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在执收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计量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4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52-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