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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时间:2024-07-08 08: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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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三八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
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
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
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
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四、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
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两个月。
  五、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
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
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六、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
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
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
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
  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广电总局、文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2002-02-04

教基厅〔2002〕2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八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八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一、适合小学生观看的影片

1、《TV小子》 珠江电影制片公司           2、《第二次机会》三辰影库发行VCD

3、《巨狗奇遇记》 三辰影库发行VCD          4、《猪小弟》三辰影库发行VCD

二、适合中学生观看的影片

(一)故事片

1、《法官妈妈》 北京紫影业有限公司          2、《生死抉择》上海电影制片厂

3、《毛泽东在1925》 潇湘电影制片厂          4、《詹天佑》上海电影制片厂

5、《刘天华》 南京电影制片厂             6、《真心》天山电影制片厂

                             上海永乐电影电视(集团)公司


7、《英雄郑成功》 潇湘电影制片厂           8、《毛泽东与斯诺》长春电影制片厂

                             江西电影制片厂
                             九江长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二)科教片
《宇宙与人》 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


       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果对毒性药品管理不严而发生流失,将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为做好毒性药品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防止发生中毒等严重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毒性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毒性药品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毒性药品的流失,禁止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毒性药品现象的发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毒性药品监管责任。

消除各种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毒性药品的流失,是当前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要将毒性药品管理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将职能部门的专门防范与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结合起来,重点加固生产、储存环节的门窗等关键部位,完善必要的安全报警、防盗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检查,突出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各种事故苗头,真正做到对毒性药品的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特别要强化对毒性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毒性药品管理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形势下毒性药品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药品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室)涉及到毒性药品的,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签字。生产(配制)毒性药品及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配制)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药房)要严格按照GSP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帐记录。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三、开展毒性药品监管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毒性药品监管的专项检查。检查主要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为依据,检查重点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设施和措施,进货和销售渠道,采购、运输、进库、在库、生产或销售是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完整准确的记录以及帐物相符情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积极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