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04:4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证件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发的证件外,均须持有《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系统或专业加以区别,标明行政执法专业名称和岗位。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系统向省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制、发放。



第五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四)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五)必须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按系统或专业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纪律,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授权范围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整齐着装。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持证人员调离行政执法机关,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应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发证机关。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举报,并答复举报者。



第十条 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超越职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发证机关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需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始一律作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国家和省的一些政策规定在企业得不到及时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省属企业参加省政府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新的《关于省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会议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省直各部门要抓好落实。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均由省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凡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厅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

  三、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转发国务院各部门文件时,凡涉及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三个部门要互相抄送,以便掌握和了解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各市州如何向市属企业贯彻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保证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够及时的传达到企业,使企业尽快掌握和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

  二○○一年七月五日


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的家属如何优待的问题。经与总政有关方面联系认为: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特此通知。



197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