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时间:2024-06-30 21:3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 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 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场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 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污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9月26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我行分支机构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全国2771个县级行政单位(含城市市区)中,目前只在1611个县(市、区)设有支行,仅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8%,而且在县以下未设营业机构,其业务主要是委托当地农业银? 泻推渌鹑诨勾淼模龊么砉ぷ鳎险婀岢构裨汉团┮捣⒄挂械母飨钫叽胧凑帐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囊螅忧啃糯芾恚橇甘沉魍ㄌ逯聘母锍晒Φ谋Vず椭匾谌荨R虼耍骷缎幸惺堤岣叨宰龊檬展鹤式鹞写砉ぷ髦匾缘娜鲜丁R哟缶殖龇ⅲ凑展裨汗赜诠
芎糜煤檬展鹤式鸬囊螅氪硇型π鳌⒚芮信浜希プ」丶方冢炕糯芾恚涌焓迪质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哪勘辍? 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国务院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委托代理业务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当前最主要的就是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做好
协议的重新签订工作。原则上由各省级分行在财政部核定手续费标准的范围内,与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以明确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及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行负责制定委托业务的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等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时向代理行划拨委托业
务资金,并经常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代理行要设立专柜或专人,明确专职代理人员,负责代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封闭运行的要求管理收购资金,保证委托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并不得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
三、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划拨、贷款计划管理。各委托行要将委托贷款的需求测算、计划编报及安排,纳入其信贷计划管理范围,统一测算、统一编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承担全部信贷计划组织实施及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责任。要求代理行要及时编报代理业务的信贷
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并按月向委托行报告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四、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抓好封闭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委托行要对每个代理行至少委派一名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与代理行的工作联系,保证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要求代理行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对开户企业的账户管理。粮食收储企业除必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同时还需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和“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基本存款账户主要核算贷款的存入与转出、企业调销回笼款的存入并归还贷款本息及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费用
贷款的存入与转出、各项补贴款的转入及扣除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企业不能从此账户直接支配资金。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是主要核算对企业发放的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含调销、储备,下同)贷款形成存款的收支变化专用账户,此账户只能用于收购(含调入)粮棉油及必要的收
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支出。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主要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出的专项费用补贴、粮棉油调销外的经营收入、费用贷款及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此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各项合理经费支出。粮食收储企业所办的附营业务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与收
储企业分离,附营业务如在代理行开设账户的,必须与收储企业账户严格分开,附营业务不得挤占收购资金。
(二)要认真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要按购进价款和必要的费用严格核定,保证新发放的贷款与新收购(调销)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决不能超量发放贷款。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严格按照“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的原则收回贷款本息。企业调销粮棉油后,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在代理行的基本存款账户,首先,要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收回支付该笔贷款的利息以及该批调销商品所应承
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占用贷款和需由企业负担利息的其他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利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与企业协商后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息。要督促财政补贴和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
补到位,按规定使用,应该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收回;属于补给企业的费用要转入企业财务专户。为了保证贷款本息的全额收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顺价销售政策,代理行必须监督检查企业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搞降价亏本销售。
(四)建立报表和信息反馈制度。代理行要根据委托行管理的要求,相应地建立并按规定登记各项贷款管理台账。同时要及时向委托行报送和提供信贷管理报表和有关资料。
(五)对违反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企业,要求代理行在及时向委托行和当地政府反映的同时,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财务会计管理。各委托行要依据代理业务质量支付代理手续费,并实行按季考核、按季拨付、年终清算的办法。要求代理行要按照委托行制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委托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六、各级行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市)分行的计划、信贷、财会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代理行,检查指导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保证农业发展银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凡是由于委托行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要追究委托行
领导的责任。凡是由于代理行管理不力,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委托行要及时向代理行的上级行和委托行的上级行反映,同时,要相应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8年8月7日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做好评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做好评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03]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后营房部: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申报材料要于2003年10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每人附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联系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王树平  林涛

  电话:010-68393191 传真:010-68394250

  报送材料联系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张春来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邮编:100835

  电话:010-88082265     传真:010-88082254

  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激励他们努力钻研工程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奖。评选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
第三条  评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建设部分管部长和有关司领导组成。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领导、专家及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0名,具体名额分配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部门技术人员数量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技术工作,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中国公民;
2. 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3. 为本专业勘察设计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业或民用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均达到或超过国际或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4. 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并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5. 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六条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还需同时附两位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报有关勘察设计协会。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建设部。
第八条  建设部召开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经过复审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上公示30天,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将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对审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建设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励及有关待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