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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已废止)

时间:2024-07-12 11:3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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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

一、旅行团全包价计算范围包括服务首站至服务终站间的综合服务费、房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特殊游览点门票,风味餐差、代订餐房、代订房、餐手续费,不可预见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游旅保险费等。出境机、车、船票(广九线车船出境票除外,中转费及出境机场费一般不应在包价内。)旅行社在对外销售半包价,小包价时,也必须明确定包价计算范围。
二、旅游天数的计算办法
1.全程旅华天数,入出境时间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2.旅行团的日程如属跨年度的,则接不同旅游价格年度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如属跨季节的团,应按所在季节天数分别计算;如一天跨两个城市,而且两地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同,则各按半天计算。简化计算方法是均按价格标准较高的年度、季节、城市计价。
3.为降低直观价格,增加价格的灵活性,旅行团在华期间允许有自选项目,对自选项目可以不包在综合服务费内,由客人另付,如客人要求全天自由活动(即不供餐不活动),综合服务费应按天数、相应等级30%收取。
三、关于取消费的规定
1.入境15天以前取消旅行的,不收取消费。
2.入境前8—15天取消旅行,按包价5%计收取消费。
3.入境2—7天取消旅行,按包价30%计收取消费。
4.入境前24小时以内取消旅行,按包价50%计收取消费;同时入境当天综合服务费,房费不退。
5.旅行团入境后,个别客人自行退团,费用一律不退。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中途终止旅游的,经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退团者,可退旅行费用剩余部分。
四、十人以上旅游团应派全陪,如客人不需要派全陪的旅游团,不分等级、地区、类别一律按每人天减收10元计价。九人以下的旅游团不派全陪,如客人要求派全陪,至少每团每天应加收250元。
五、“一地游”旅行团的对外销售价,除全陪费用可按每人天减收10元外,其它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给予优惠和折扣。
六、关于价格形式。除组团综合包价外,国家鼓励采取半包价、小包价等销售形式,但每个城市的半包价、小包价标准应该基本统一,具体标准由旅行社制订,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批准,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长江三峡团的岸上费用统一按三类地区标准十人以上等计价,船票费和船上综合服务费另外计算。首尾按半天计算综合服务费。
八、凡经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批准的由旅行社代理人、新闻记者及政府官员,邀请来华考察的,其费用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证明,由接约单位与有关部门用人民币结算。
九、旅行团的客人要求变更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饭店等级、餐食标准,所增费用由旅游者负责,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国国内的旅行社被迫改变旅行团的旅行日程,旅行线路和在华停留天数,其费用差额由组团社负责,多退少补,然后和接待社结算。
十、旅行团的费用按照“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采取一团一清的结帐办法。外国旅行社应按照中国政府规定的结算货币和旅游年度保值固定汇率结算。
十一、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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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化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按照规划定点审批职责,实行“谁审批,谁处理”的原则。凡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处理违法建设办公室查处。
  第三条 市区住宅小区(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交接前应负责管理,制止违法建设(构筑)物。具体交接办法由市城乡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用地的;
  (二)侵占城市绿地或规划绿化用地的;
  (三)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四)严重影响工程管线等市政环卫设施的;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
  (七)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违法建设的;
  (八)严重影响相邻通风、采光等生活环境及消防安全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实施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 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对面积较小的违法建筑(构长)物或违法建设的工程造价难以确定的,为便于执行,罚款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新扩建住宅、生产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原面积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至80元罚款;
  (三)未经规划部门定点擅自放样施工或改变位置移位施工,每点(处)处120元至500元罚款;
  (四)改变(加宽)门面每间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五)修建围墙,处每平方米墙面积20元至50元罚款;
  (六)搭建临时棚披,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至50元罚款。
  第六条 同时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城建部门和土管部门共同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处罚款后,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附件: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2-01-01  林木种苗工
  2   5-02-01-0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3   6-02-04-01  重冶备料工
  4   6-02-04-02  焙烧工
  5   6-02-04-03  火法冶炼工
  6   6-02-04-05  电解精炼工
  7   6-02-05-01  氧化铝制取工
  8   6-02-06-03  钛冶炼工
  9   6-02-11-01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
  10  6-02-11-02  硬质合金成型工
  11  6-02-11-03  硬质合金烧结工
  12  6-02-11-04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13  6-03-13-02  双基火药制造工
  14  6-03-17-06  香料制造工
  15  6-03-17-07  香精配制工
  16  6-05-05-02  铝电解工
  17  6-05-10-01  空调器装配工
  18  6-05-10-02  电冰箱(柜)装配工
  19  6-05-10-03  洗衣机装配工
  20  6-05-10-04  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21  6-05-12-04  装甲车辆发动机装试工
  22  6-05-15-01  引信装试工
  23  6-05-17-01  滤毒材料制造工
  24  6-05-17-02  防毒器材装配工
  25  6-07-02-11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26  6-07-02-12  脱硫值班员(☆)
  27  6-07-03-05  电力调度员(☆)
  28  6-07-03-06  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29  6-07-03-07  运行方式员(☆)
  30  6-07-04-14  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
  31  6-07-04-15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32  6-07-04-16  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
  33  6-07-04-17  脱硫设备检修工(☆)
  34  6-07-04-18  电厂热力试验工(☆)
  35  6-07-05-06  农网配电营业工(☆)
  36  6-07-05-07  用电客户受理员(☆)
  37  6-11-02-01  制鞋工
  38  6-11-03-01  皮革加工工
  39  6-11-03-02  毛皮加工工
  40  6-12-05-03  酱油酱类制作工
  41  6-12-05-04  食醋制作工
  42  6-12-05-05  酱腌菜制作工
  43  6-12-06-06  豆制食品制作工  44  6-17-01-01  水泥生产制造工
  45  6-17-01-03  石灰焙烧工
  46  6-17-01-04  水泥生产巡检工(☆)
  47  6-17-01-05  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员(☆)
  48  6-17-02-03  纸面石膏板生产工
  49  6-17-02-05  石膏粉生产工(☆)
  50  6-18-01-02  玻璃熔化工
  51  6-18-01-03  浮法玻璃成型工( ※ )
  52  6-18-04-01  陶瓷原料准备工
  53  6-18-04-03  陶瓷烧成工
  54  6-18-04-04  陶瓷装饰工
  55  6-18-04-05  陶瓷模型制作工
  56  6-21-06-01  景泰蓝制作工
  57  6-22-01-02  墨水制造工
  58  6-22-01-07  自来水笔制作工
  59  6-22-01-08  圆珠笔制作工
  60  6-22-01-09  铅笔制造工
  61  6-22-03-02  提琴制作工
  62  6-22-03-03  管乐器制作工
  63  6-22-03-04  民族拉弦、弹拨乐器制作工
  64  6-26-01-01  建材化学分析工( ※ )
  65  6-26-01-16  木材检验师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