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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3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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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



为规范行政执法执收部门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执行力为抓手,规范职能部门收费行为,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费制”,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此次涉企“一费制”改革原则上将所有市级涉企收费执收单位纳入改革管理范围。省属驻许执收单位参照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管理,其收费工作与市级同步进行。坚持缴费程序更加简便,缴费地点更加集中,缴费次数进一步减少,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的原则,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成立机构(8月20日—9月10日)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市政府成立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组,设立“一费制”工作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二)动员宣传,营造氛围(9月11日—9月30日)



9月下旬召开全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改革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调动执收单位和企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确定试点企业(10月1日—10月31日)



在市直纳税前100强企业中,选取20—30家企业作为涉企收费“一费制”试点单位。由企业自愿向“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确定为试点单位,建立档案,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确定收费额度(11月1日—11月30日)



1.定费原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一费制”工作办公室牵头,按照《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审核,减轻企业负担。



2.定费方法。由市“一费制”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执收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协商,确定每年应征规费标准,签订《定费协议书》,按照《定费协议书》确定的缴费额,填写《缴费明白卡》。



3.规费管理和使用。今年12月1日,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开始试运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缴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非税收入专户,并及时缴入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4.定费时限。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一费制”办公室),负责“一费制”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缴纳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上,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加大涉企收费监督力度。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及其服务窗口有关涉企收费的协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与企业联系,加强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再收取“一费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监察部门要对“一费制”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对“一费制”企业的执收行为,发现部门有乱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自愿、便利,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来我市投资并经认定的“一费制”企业。



第三条涉企收费“一费制”是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的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的办法。凡以往确定由税务等部门代征的收费项目,仍由原征收部门代征。



第四条“一费制”企业的条件



凡在我市投资和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涉企“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涉企“一费制”企业并建立档案,给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五条涉企“一费制”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1.依据国家规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2.核定标准为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下限;



3.实际收费没有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下限的,比照前两年职能部门到该企业的实际收费的平均额为收费基础,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下限;



4.有缴费项目而往年未征收的暂不列入缴费内容,不予核定;



5.对国家和省新增加征收或减少、取消的项目及时予以审核,明确并及时予以增加、减少或取消相应项目;



6.从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一费制”核定范围。



(二)企业缴费定额原则上每两年审核一次。凡符合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审核。



第六条编制“一费制”收费目录。执收部门对将在我市注册投资并符合“一费制”条件的企业和已在我市注册投资的“一费制”企业的新上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应提供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一费制”办公室统一审核,“一费制”办公室核定后统一编制《许昌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在“一费制”办公室监督下,执收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许昌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次性统一收缴相关费用。



第七条确定“一费制”收费定额。执收部门到已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费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逐企业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数额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文件和前两年对该企业的收费收据报送“一费制”办公室。“一费制”办公室将执收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数额向企业反馈核实,征求意见后根据缴费定额的审核原则,审核各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收费总额,给企业签发《行政事业性缴费明白卡》。“一费制”企业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通过指定的代收银行将费用一次性上缴财政,执收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完善手续。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对按时交纳规费的“一费制”企业,任何职能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一)执收部门擅自收取费用的;



(二)执收部门不履行服务义务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三)执收部门未按程序申报,行政审批前擅自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实行强制服务或变相收费的;



(四)执收部门违反“一费制”暂行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一费制”办公室对“一费制”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将不再纳入“一费制”管理,由执收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袁汉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1981年恢复市政府以来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经市政府1997年12月15日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决定废止(含自行失效)规章40件。经市政府清理法规领导小组审定,决定废止(含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38件。现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一、《废止的规章目录》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运用法律政策的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运用法律政策的函
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尹发惠应赔偿赵正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正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发惠
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发惠的追偿权。赵正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发惠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以上意见供参考



199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