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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2 11:1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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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含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9月3日颁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黔府办(1986)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2月24日转发的《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18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发展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现作如下规定。
一、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为四化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劳动后备力量以及初、中级技术、管理人员。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农村职业
技术学校可以长短结合,在小学毕业后接受过初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的,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学生毕业后由教育部门签发毕业或肄业证书,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可以自办、联办或和教育部门合办职业技术教育。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将一些普通高中改为职业技术学校,并逐步扩大现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量。鼓励集体、个人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力争到一九八七年,使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在校生相当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
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单独办学,可全部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几个单位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可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单位子女。办学的单位和部门可以优先择优录用毕业生。
三、今后,各单位、各部门招工,首先要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和经过一年以上就业培训并学满结业的学员中择优录用;名额不满或无对口和相近专业毕业生时,再从经过一年以下半年以上就业培训的结业学员中择优录用;培训半年以下的只能招为临时工或
从事非技术性工作。农村需要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时,也要贯彻这个原则。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被录用后,取消学徒期,实习一年后经技术考试按成绩和实际水平定级,实习期间享受一级工工资待遇。持有技术等级证明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复核后,可享受相应
技术等级的待遇。
四、要切实解决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问题。教办职业技术学校(班)按每生第一年六十元,以后每年五十元的标准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办或联办的,要有专项办学经费;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与教育部门合办的,教育部门要承担教育编制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企事业
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并按每生每年不少于六十元的标准提供专业课教学经费。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职工的子女到教办职业技术学校(班)就读,由家长所在单位按每生每年二百元标准向学校缴纳办学经费。此项经费可比照省政府吉政发〔1985〕26号文件,
将其中一百元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另一百元在企业专项基金中解决。
五、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课师资队伍。自办、联办、合办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要抽调有教学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专、兼职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任教期间,仍享受原有一切待遇,不影响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和评选先进);教
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一批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文化课教员教专业课;计划、人事部门要从每年新分来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一部分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也可以聘请离、退休或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教学或实习指导。
六、解决好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场所。各办学单位要帮助学校建立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实验工厂,提供实习场地。其它与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对口的单位应协助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工厂不收实习费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补贴。



1985年7月2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计生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为依法征收和严格管理计划外生育费,保证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对计划外生育者(含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夫妻,非婚姻关系生育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批准收养孩子者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征收办法
(一)征收单位:农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流动人口的计划
外生育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交清计划外生育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征收标准:按《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单位无权减免。
查找计划外怀孕对象开支的经费,可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纳入征收范围。
(三)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当事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订立分期交纳计划,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征收程序:
1、对计划外生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书面决定。
2、计划外生育者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决定或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按决定(复议决定)、判决(裁定)确定的额度征
收计划外生育费。
3、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法院判决后,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划外生育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给缴款人员出具《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和征收人员签章。
《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申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各级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领发手续,并及时核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外生育者有权拒绝缴款:
1、征收人员未出示省物价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的;
2、征收人员未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
3、征收单位未按规定送达书面征收决定书的;
4、征收人员未使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的。
(七)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经法院执行按法定程序以财产抵算外,其余一律征收现金。
三、使用范围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补充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不足和贫困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转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费);
(二)补助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和并发症患者的部分营养费、路费;
(三)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四)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五)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六)县(市、区)提留部分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调剂资金。用于乡(镇)之间的调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奖励及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七)其他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管理制度
(一)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由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乡(镇、街道)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上交县(市、区)计生委,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禁乡收乡支、村收村支。
(二)县(市、区)计生委要设专(兼)职会计,分乡(镇、街道)核算,由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按季(或半年)编报用款计划,经乡(镇)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审定后报送县(市、区)计生委,经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计划拨款。坚持先交后
用的原则。
(三)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2∶6∶2比例分成使用。村不设帐,村的支出在分成比例数额内,凭支出凭证到乡(镇)报销。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计划外生育费的工作。要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财政、经管办、银行或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负责审批乡、镇分季编报的用款计划,管理计划外生育费。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兼)职计划生育财会人员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人员未经县(市、区)计生委批准不能随意调动。
(六)计划外生育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支,由乡(镇、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计生部门和经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要严禁挪用、挤占,严禁以任何名义用于请客送礼、乱发奖金或变相私分。
(七)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分成、使用都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单独设帐。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建立计划外生育费总帐、支出明细帐、征收对象分户帐、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村设立征收对象分户卡。
会计科目:
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2、负债类:应交计划外生育费收入(含有价证券、库存实物)、其他应付款、应返还计划外生育费、应缴财政专户款
3、净资产类: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固定基金
4、收入类:事业收入——计划外生育费
5、支出类:事业支出——计划外生育费
(八)各级计生部门要按照月、季、年报规定及时编制“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并报送上级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
(一)县(市、区)计生委要会同县(市、区)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审计。省、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表扬、奖励;对管理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并限期改进;对有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村每半年一次,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收入部分:要列出缴款人名单及金额;支出部分:要按支出项目列出开支清单,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每年要向乡(镇、街道)人代会汇报一次。县(市、区)计生委每年要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

(三)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的;
2、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降低征收标准的;
4、变相出卖生育指标的;
5、伪造、出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6、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侵犯群众合法利益或违法的;
7、对检举、控告违章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反国家和省财经纪律、政策及法规行为的。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