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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2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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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教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教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小学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各区、县(市)和学校可依据此评价表和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低、中、高学段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确定自评等级。
  2.学生互评。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根据被评价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
  4.班级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
  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1)学年等级。每学年从5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学生各评价维度等级要依据各评价主体评价的结果综合生成,具体办法为: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x代表教师小组评价,Ph代表学生互评,Pz代表学生自评,Pj代表家长评价。等级与分值的转换和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无须人工计算。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一)为了搞好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
  2.审核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询。

  (二)各区、县(市)成立区、县(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2.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核学校实施细则以及评价的规章制度;
  4.指导、监督所辖中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申诉,纠正评价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裁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报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四)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便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
  4.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培训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好参与评价人员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部分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管理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培训;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培训。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区、县(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要对学校评价委员会评价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的诚信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报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备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3.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4.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协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5.区、县(市)教育局要把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
  6.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申诉人有权向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正裁定,登记并备案,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建立评价质量评估制度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3.每学年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工作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库,档案库应保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管理系统。
  2.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以适应中小学评价、招生升学制度改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收缴“商标标识”的请示》(湘工商检字〔1996〕6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当事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收缴其商标标识。这里的商标标识指的是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请示
》中所述益阳市赫山区兴发水泥包装材料厂印制的带有“神强”商标的塑料编织袋属于商标标识,应依法予以收缴。



1996年6月6日

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国渔调[2006]13号
【签发时间】2006年2月24日
【印发时间】2006年3月1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维护海上正常的渔业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10月25日,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5]33号),要求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处理工作,明确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两个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协作机制。根据两部通知要求,现就渔业行业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海上渔事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是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实践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内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海上渔事纠纷调处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明确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制定渔事纠纷接报、处置和调解等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告。做到领导落实、职能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负责海上渔事纠纷调处的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海上渔事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妥善处置,不得互相推诿,贻误时机。切实做到海上渔事纠纷“渔民报案有渠道,主管部门有人管”。

二、明确职责,加强合作,积极化解渔民矛盾和渔区社会矛盾

(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上渔事纠纷的报告,必须无条件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恶化是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上渔事纠纷发生地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负有制止事态恶化的责任。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纠纷双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一方为养殖业主,则为其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通过行政渠道或渔民社团组织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指导渔民协商解决纠纷;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出渔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控制海上局面,制止事态恶化。当海上局面超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能力时,应及时要求同级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公正地调处海上渔事纠纷。在海上渔事纠纷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由当事船舶船籍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调解处理,纠纷发生地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当事船舶不属同一船籍港的,由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调处机构负责调解,各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事双方的报告情况,对双方签署的《渔业船舶海上渔事纠纷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进行审核与鉴定,判明责任,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建议当事人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以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海上渔事纠纷涉及违反渔业海上交通安全和港航监督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纠纷的任何一方如因不理智行为导致纠纷升级、逃避签署或采取胁迫手段强迫对方签署《确认书》的,在纠纷调处中应负相应责任。

行政调解和仲裁应遵循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当事一方不同意行政调解或仲裁,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行政调解结果的,可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强化培训,增强渔民协商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意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对渔民的培训教育,增强渔民的法制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协商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意识,正确对待海上突发的渔事纠纷,避免因不理智行为导致渔事纠纷升级为治安案件。要把社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海上渔事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应该正确采取的措施以及调解处理的相关程序等作为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的内容,让更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知晓。培训教育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发生海上渔事纠纷时,要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网具纠缠、船舶碰撞事故时,当事双方应协商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解除或对损失情况进行认定。除危及船舶或船员安全外,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损坏对方网具或船舶,不得采取强行拆、拿对方设备、物品以及扣人、扣船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措施。

(三)当事双方在现场不能对纠纷责任、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互换由双方船长签字的《确认书》后自行离开,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抵岸后及时将《确认书》递交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因在养殖水域航行、捕捞或因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引发的海上渔事纠纷,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行驱赶对方船舶或破坏对方网具及养殖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应通过协商解决。

(五)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危及船舶航行和船员生命安全的,要及时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四、充分发挥渔民社团组织和互助保险机构在渔事纠纷调处中的积极作用

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涉及渔区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渔业管理部门、渔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自身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支持。特别要深入渔区,加强与渔民、渔民社团组织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渔民的想法和愿望,争取渔民社团组织对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渔民社团组织的作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渔业船舶免费发放《确认书》,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海上渔事纠纷发生后签订《确认书》对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协商解决渔事纠纷的重要意义;利用各种传统节日、休渔等时机,广搭沟通之桥,积极引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开展联谊活动,“以聚交友”,拓宽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沟通的渠道,逐步建立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间的互信机制,使更多的海上渔事纠纷在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得到协商解决。对在渔事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渔民,要予以表彰。

渔业行业保险机构要逐步完善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从维护渔民利益出发,积极研究增设网具损失等相关险种的可能性,尽可能消除当事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担心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顾虑,充分发挥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制度对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的积极作用。


附件:《渔业船舶海上渔事纠纷确认书》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