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加强廉政建设,管理好国家财产,减少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国办发[1992]4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黑办发[1994]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物拍卖,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将需要处理的物品,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特殊买卖活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委托公物拍卖和从事公物拍卖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公物拍卖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成立鹤岗市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承办公物拍卖业务的企业,必须是拍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管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颁发和特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国家培训的从事拍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保管设施和营业场所。
(四)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各执法机关和各中直、省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公物拍卖工作。
第二章 拍卖范围
第七条 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公物,必须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一)执法机关罚没的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
(二)铁路、公路、邮电等运输部和公安等单位获得的无主货物及拾遗的长期无人认领的物资、物品;
(三)执法机关、仲裁机构需要公开处理的物品;车辆及房地产等;
(四)各收费部门及金融单位收回已实行抵税、抵费、抵债的物品,车辆及房地产等;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设备物品及其它公物;
(六)各种公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宣传广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摊位经营权等可竞价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拍卖的其它公物;
第八条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专卖商品,要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商品,要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就地拍卖。罚没物资中的违禁品,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经鉴定有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拍卖。
第九条 税务、保险等单位需要处理的扣押物、理赔后回收的物品等,也要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第三章 拍卖活动
第十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先填制需要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持单位证明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并将公物清单同时报送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对委托拍卖的公物进行审核、整理、分类、编号,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采取有底价拍卖或者无底价拍卖。
有底价拍卖,由拍卖企业报请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拍卖标的底价。
凡通过拍卖企业拍卖的国有固定资产由拍卖企业报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底价。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要在公开拍卖前公布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和展样、拍卖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与拍卖企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一经成交,各方均不得翻悔。
第十五条 已经拍卖出去的物品(包括机动车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的拍卖凭证办理财产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多次变更底价仍未拍卖出去的公物,经委托方与拍卖企业协商,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价收购或者降价处理。
第四章 拍卖收费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必须坚持服务为主,合理收费的原则,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后所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拍卖企业要在15日内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其它委托单位处理种类物品的拍卖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由拍卖企业返还单位。
第五章 违章处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未经市拍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拍卖业务。擅自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责令停止拍卖活动。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也不得授意他人为其竞买。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物处理情况和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县的公物拍卖,市拍卖行在县设立分支机构,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市)均属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任务的界定按遵府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招商业务工作情况)。
三、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80分,软环境整治10分,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一)基础分(80分)
当年引资任务(以人民币计)80分;未完成引资任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与80分的权数核算计分;无资金到位不得分。计分公式=80分×(实际到位资金额÷任务数)。
(二)软环境(10分)
1、企业评价4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每个县、区(市)抽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问卷打分。问卷及打分内容由市招商局制定。
2、业务工作办理和投诉案件处理3分(各占1.5分)。
3、考评组综合评价3分。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和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写出考评报告并提出综合评价结果。
(三)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1、按超计划绝对值大小分类进行考核,即将全市14个县、区(市)分为三类,每一类区超计划绝对值最高的县、区(市)得5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2、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分类进行考核,即每一类区完成任务百分比最高的得5 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两项得分之和为各县、区(市)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分。
以上三大项得分值累加乘以4.5%即为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
四、考核方式
(一) 考核工作采取分类、分项考核的方式进行(区域分类按市级分类标准执行)。
(二) 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报送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于年终写出自评书面总结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组赴各县、区(市)逐项考评打分。
(四)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