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5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7]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期,个别地方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出现指定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排斥国产沥青生产商的现象。该行为限制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也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仅限于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章的要求,限制了国内合格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的权利,造成不公平竞争。
  沥青等公路建设主要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货物招标时对沥青等主要材料的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不得指定产地、专利技术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请你们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并纠正货物招标时设定货物产地等非法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请监察部门介入调查。部也将把货物招投标活动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货物招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9]3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省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是改革、优化现有目标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于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以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地形成了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组织评估与领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了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省政府决定把政府绩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来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把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管理机制,配合《办法》实施,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以下简称“两个加快”)的基本任务,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省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省政府办公厅归类到省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执行省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省政府督办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问责追究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与应急准备的情况。由省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评估意见,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办室、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省政府绩效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省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三)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绩效委全体会议,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对省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对重要专项工作、民生工程等完成情况可适时组织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或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副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省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60%,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20%。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省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计1分。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部门或主管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批评,每次扣1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问责扣分由省监察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先进单位按省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分类排队,一般各占其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等次,报省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建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州)的目标管理和对省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为省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地方、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分别反馈部门。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扬。绩效管理先进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上浮5%。按绩效管理等次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下浮5%。对绩效管理不合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后,任何部门不再单独下达考核评价任务,确需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年初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2.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一、省政府办公厅(1个)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16个)

  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侨办、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

  四、省政府其他机构(23个)

  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档案局(馆)、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冶金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移民办、省扶贫开发办、省人防办、省残联、省志编委、省农科院、省供销社、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参事室。





浅议检察权在基层检察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

斯琴巴依尔 任全辉


  县区及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承担着非常繁重的办案任务和上级院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落实的种种事务。当前,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乃是其中应有之义。那么,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亦应重新划分和设置,本文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对检察权在基层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提出构想,以期为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院机构改革规划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事实上,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单位,除法律规定只能由上级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基层检察院都有权行使。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基层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复查权等等。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
  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检察权配置呈现出一种平行配置的模式:在各个环节都配置了相应的检察权,各项权能互不隶属,行使各项检察权的检察官之间地位平等,各部门均可以平等地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划分和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有的甚至已成为检察事业发展的碍障,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主要表现为:
  其一,权能配置缺乏平衡性和连续性。由于检察权采用平行配置的模式,各项权能互不隶属,其最大缺陷就是导致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负责有余”,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足”。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集中统一的指挥和协调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整体监督效能的发挥,甚至出现各自为阵、监督脱节的现象。
  其二、检察权能划分不科学、不周密,缺乏整体规划性。在各业务部门检察权配置问题上,专项权能的划分表现出两种极端性。一方面出现了各项检察权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甚至多个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项检察权能,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权威性,如就侦查权而言,渎职侵权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集中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反贪部门,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分散于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领域检察权行使不到位的现象,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诉讼法中原则地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还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
  其三,检察权划分结构不合理。目前,检察业务部门的权能划分仍是按照诉讼环节和受案范围设置的,科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真正理顺,往往存在分工过细、环节过多和交叉重叠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权整体效能的发挥。在历次的检察机构改革中,行政部门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的比例过高的现象不容忽视。在人员配置不变的情况下,提升了党政和服务的功能之后,相对而言就削弱、降低了业务属性和司法职能。如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的检察院将之作为反贪局的内设科室,有的则将其并列于其他业务部门。机构设置上的这种混乱,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
  其四内设机构过多过滥,给基层院队伍和业务建设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力量分散,形不成战斗力。一般情况下,一个基层院的编制少的只有十几人,多的也不过百十人,因内设机构多,有的科室只有一、两个人,多的三、五个人。科室太小的最直接后果是: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任务时力量不足,闲时又无事可干,有的科室任务重,需要加班加点,而有的科室则无所事事。(2)职能交叉,重复劳动,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政研室的调研工作,政治处的宣传工作,办公室的信息工作,在基层院完全没有分开的必要,把信息材料分属三个部门,不仅造成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又容易引发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3)兵少将多,头重脚轻,助长官本位思想。机构多,科长、副科长,分管领导也随之增多,带“长”人员往往占编制数的一半还多,有的多达三分之二。一线干活的人少,二线发号施令的多。因设置有较多的带“长”位置,使一些能力、政绩平庸的干警比较容易登上“长”的职位,诱发人心对官位的热衷,更有甚者则走起了歪门斜道,败坏了检察队伍“官”风。
  以上问题,虽反映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层面上,但却从检察制度的整体上对检察权的发挥和检察官队伍建设构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当前推进检察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重新设置和划分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为此,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构想:
  (一)应统一规定基层院内设机构的规格。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说明了检法两院与同级人民政府是平行的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不能将两院等同为政府下属部门,应明确基层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单位,正职领导为副县级,副职领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统一为副科级规格。
  (二)应大规模的削减撤并基层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不应要求基层院内设机构与省、市院设置对应。本人认为,根据目前基层院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设置“四局三处一队”八个单位比较适宜。
  1、刑事检察局。该局承担目前侦查监督、公诉、监所三个业务科的工作任务。其理由是:侦查监督与公诉分设完全没有必要,对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分侦查、审查、审判三个环节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捕、诉分开进行内部制约。制约过多,重复劳动多,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对案件跟踪监督和侦查指导。另外两个科室的名称叫法也缺乏科学推敲,将两个同属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分别取名为侦查监督和公诉,不能涵盖其工作本质,在逻辑方面也存在错误,难道公诉科对侦查工作就不监督吗?公诉科对审判监督在名称上如何体现?基层院设置监所科完全没有必要,县区院一般只有一个看守所,有些区级院还没有看守所,对看守所的监督工作量很小,将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并入刑事检察中,设专人负责,有利于对个案从批捕环节到执行环节的跟踪监督,便于互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对有监狱驻地的县区,其监督职能可收归市级院派驻检察室监督。
  2、反贪污贿赂局。该局承担辖区内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人数多的基层院在反贪局内部可下设几个办案组,不应再设办案科。
  3、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该局承担辖区内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内部也没有设科的必要。
  4、控告申诉检察科。该局承担目前基层院的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任务。民行检察业务其实质也是办理申诉案件,基层院人员少,案件少,没有单独设科的必要。
  5、政工科。该处将目前基层院分设的纪检监察纳入其中,将宣传工作剥离出去。主要负责基层院政治、人事、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等工作。基层院人员少,一年甚至几年才会出一起违法违纪案事件,没有必要设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
  6、秘书科。该处承担目前基层院办公室、政研室和政治处的一部分工作。主要负责文秘、宣传、统计、档案、协调等工作。
  7、检察技术室。该处主要负责基层院计财、装备、基建、车辆、通信网络等后勤保障工作。基层院技术科应予取消,这是因为高难度的技术鉴定基层院做不了,因工作量小,也没有必要培养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门人才。如需要鉴定,基层院可到市院去做,对于原技术科承担的一般性拍照、录像等工作,业务科的人员完全有能力承担。对于通信网络工作,交给检察技术部门。
  8、法警队。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办案押解警戒工作。
  预防犯罪科应予取消。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工作,作为基层院打击惩治犯罪就是最好的预防,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共性或个性问题,需要堵漏建制或宣讲、宣传法律的,任务由各业务局承担。
  按照上述设想,基层院内部机构精简可达50%以上,内设机构带长职数可减少70%,分管副职也会相应减少。对富余的带“长”人员可通过提高职级的办法一次性解决。如此,基层院一线办案力量将会有较大加强,其干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会得到充分的提高,对全面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