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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10 16:3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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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2月9日《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据你院提供的材料看,湖南省沅江县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湖南省国营千山红草尾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和湖南省沅江县外贸局土产股(以下简称“外贸局”)之间是否有联营关系,应进一步查明。如能查明确有联营关系存在,农行就应当对无法追回的贷款及利息(作为损失)承担连带的责任。
二、在无法认定确有联营关系的前提下,同意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贷款利息由农行自负,对无法追回的全部贷款,批发部和外贸局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不应由农行及批发部、外贸局三家分担损失责任。
此复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我庭受理了一起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了正确处理该案,现将有关问题特向你庭请示。具体情况如下:
1985年3月21日,湖南省国营千山红草尾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湖南省沅江县外贸局土产股(以下简称:外贸局土产股)与湖南省沅江县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向银行贷款191万元的《工商企业借款借据(代申请书)》,银行工商信贷股长签注了“同意在信托投资中解决191万元,两个月收回”的意见,并盖了工商信贷股的印章。于当日下午办好限额结算凭证,由银行直接交给批发部和外贸局土产股的信息员送往他们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将此款转汇西安被骗。后经批发部和银行先后从西安追回821122元,尚欠1088878元因供货单位(系几个农民合伙)已解散无法追回,致使银行与批发部、外贸局发生纠纷。
经审查:银行违背贷款审批制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批发部仅有注册资金10万元和6名从业人员,既无物资和财产作保证,又无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不具有贷款条件;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银行明知批发部无贷款条件,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违反贷款规定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巨款放走有过错,对造成巨款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批发部在不具有贷款条件、未落实好货源的情况下,盲目贷款经营致使巨款损失有重要责任;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参与签订借款合同和经营也有责任。但是,对于无效借款合同如何承担责任,借款合同条例未作具体规定,且无其他法规依照。我们意见:可以适用各类经济合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过错原则的规定处理,即除已返还的82万余元外,其余无法追回的1088878元及其利息作为损失,由批发部、外贸局、银行三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1988年2月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33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以及《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烟党〔2004〕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培养建立起一支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国家局规划指导,省级公司组织实施,企业保障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局(总公司)统领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三类人才为重点对象,在行业内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加强对人才政策的研究,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发展方向,合理设立工作目标,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省级公司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等措施,组织建立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等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类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等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运用现代化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与行业有关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企业要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设计技能人才梯队。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和鼓励技术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能,为技术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提供支持和保证。要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对基础好、潜力大的青年职工加大培养力度,形成高技能人才后备力量。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力度。
  (一)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国家局管理与省级公司管理相结合。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分类实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在既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框架、企业组织考核、鉴定机构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派遣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继续坚持面向企业、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强化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同时,提升管理水平和鉴定层次,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二)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
  1.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国家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全面启动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今后三年,在技能要求与技术含量较高的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中,实施1000名新技师培养计划,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2.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技术创新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活动,在各职业上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国家局(总公司)将针对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等职业,在行业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二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逐渐将其规范化、制度化。省级公司要大力组织开展本省或地区间企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企业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进一步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3.改革技师考评办法,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取消报考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身份限制,鼓励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技师资格鉴定是行业今后三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要扩充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范围,对已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进一步增加鉴定规模,对未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抓紧完善条件尽早实施。
  4.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依托鉴定机构、学校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局(总公司)将建立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库,并在行业网站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各单位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5.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的企业职工岗位成才。创新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方法,建立动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行高技能人才聘任制,对具备高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聘任。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加强对高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的规划设计,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人才设立单独的职位晋升路线和职业发展通道。大力推广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并根据企业实际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高级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1000元),对聘用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发放技师津贴,提高其待遇水平。结合企业人事、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与待遇激励机制。
  6.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和有关单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培训机构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方式方法,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和2006年,国家局(总公司)将在行业内组织第七届、第八届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并将表彰奖励规模适当扩大。同时,根据国家对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单位设立的奖项“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设立“烟草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表彰行业对培养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省级公司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所属企业烟草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成才和创优之路,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职工走技能成才之路。
  7.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保障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本意见印发后,各省级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1.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可分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三类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二、三产业中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
  2.技术技能型人才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服务等职业领域。比如:高级钳工、中式烹调师等。
  3.复合技能型人才
  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掌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能够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比如:数控加工中心技术师、机电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一体化人才,以及新兴的创意和操作一体化的人才等。
  4.知识技能型人才
  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能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要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职业领域。比如: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电子仪器制作师、IT硬件维护技术师等。
  5.新技师
  新技师是指从2004年1月以后,经过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职业资格人才。包括传统技术职业中的技能型技师以及新兴职业中的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比如:高级车工、高级数控加工技师、通信工程管理与维护师等。
  6.首席(技能)职位
  首席(技能)职位是指企业生产、加工工作中,技能职位最高的关键岗位,其任职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是同职业(工种、岗位)系列组织技术攻关的技能带头人。
  7.技能振兴行动
  技能振兴行动是指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托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不断完善技能劳动者培养、选拔、表彰、宣传等环节,全面加强技能劳动者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技能,提升其社会地位,形成尊重技能劳动者的社会价值观。
  8.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是为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于2002年10月启动的一项人才培训工程。其目标任务是:瞄准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培养,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的增加和提高。工程由若干培训项目组成,截至2003年,已经启动了机电、信息制造业和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9.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是指评定、判断技能人员技能层次、水平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评价过程中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通过对能力和业绩的考察,来确定人才的使用、待遇。
  10.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
  这是确定企业职工使用和待遇的机制,主要是以职工的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职工薪酬水平高低的重要参照。
  11.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
  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是指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级职业院校建立的培养技能人才的实习训练场所,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专业技能训练,重点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培训。
  12.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是我国2003年设立的表彰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政府奖项。
  13.高级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招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2-3年。高级技工学校采取课堂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习车间和企业现场进行技能训练的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结合的方式,培养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学校同时承担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社会其他类人员培训,是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14.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招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1-2年。技师学院将课堂教学与企业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相结合,采取课题研修的方式,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技师学院同时开展各类短期职业技能提高培训。
  15.定单培训
  定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培训订单,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的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培训后,成绩合格者按照订单能够及时就业。
  16.远程培训
  远程培训是指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手段开展的远距离培训。远程培训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信函、广播、电视、录音、录像、互联网、卫星等。目前,远程职业培训主要包括有短期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类型。
  17.仿真模拟教学训练
  仿真模拟教学训练是将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应用于技能训练,这可以使教学更加生动,不仅能够进行常规操作,节约原材料消耗,还可以开展一些在实际工作现场无法进行的障碍设置、障碍排除等教学训练。比如:大型电力设备运行教学训练等。
  18.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9.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20.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1.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和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职业标准。
  22.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3.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24.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25.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6.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27.国家题库
  国家题库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各方面专家,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和题库建设技术开发的用于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题库。
  28.就业准入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截止到2003年底,共有97个职业(工种)实行了就业准入,它们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营销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行政管理师。
  29.职业技能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是激励广大技术工人努力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
  30.全国技能表彰活动
  全国技能表彰活动指在开展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基础上,组织的全国性、高层次、大规模的技能人才专项宣传、奖励活动,包括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对培育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和表彰。
  31.全国技术能手
  全国技术能手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0多名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烟草行业共有12名全国技术能手。
  32.中华技能大奖
  中华技能大奖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的最高政府奖项,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规定评选比例,在全国具有高超技艺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能工巧匠中评选。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烟草行业有1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3.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是烟草行业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行业从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的人员中向国家推荐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全行业通过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已有78名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行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能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市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企业经理任职资格应经“深圳市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市资产经营公司正副经理人选可委托“深圳市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推荐,也可由市委组织部或国资管理部门推荐,经市委组织部考核并征求国资办意见后,报市委研究决定,由董事会聘任;
(二)市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独资、控股企业经理人选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也可委托“深圳市高级人才经理评价推荐中心”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名,经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核,董事会决定聘任,聘任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其他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本公司经理人选的考核聘任程序。
第八条 市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独资、控股企业副经理由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公司董事会聘任。
市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独资、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经理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报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由企业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经理,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市资产经营公司正副经理,应在解聘前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市委组织部核查,征求国资管理部门意见,报市委同意批准,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市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独资、控股企业董事会解聘经理,应在解聘前由董事会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核查同意后,董事会决定解聘,解聘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三)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其它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本公司经理的解聘。
第十条 公司副经理的解聘,由经理提出理由,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核查,报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董事会决定解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解聘,由经理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理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核查,报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属下全资企业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辞退;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其对属下企业担保事项;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八)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置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九)非董事经理,可列席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一次的权力;
(二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经理作为经理的助手,受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经理不在时,副经理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审计、办公室等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及属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
处理经理交办的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呆设置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产品开发、资产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属下公司
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和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或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
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公司党组织意见,由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属下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给予担保。担保前应由财务部门就被担保方的申请进行充分评估,提出意见,报经理批准;同意给予担保后,经理应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并责成财务部门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贷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财务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贷款到期,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其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
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经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设立职代会或工会的公司,应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八)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做好全公司员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新、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经理指标:
1、总资产;
2、净资产;
3、实现利润总额;
4、上交利税;
5、销售总额;
6、创汇总额;
7、净资产增长率;
8、利润增长率;
9、净资产利润率;
(二)考核经理的方式:
1、对经理报酬实施年薪制;
2、以前款1-6项指标为依据,每两年由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进行一次企业分类定级,以此为基础决定经理年薪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并对升类、级或降类、级的企业给予奖惩;
3、以前款7-9项指标为依据,决定企业经理年薪中的效益工资部门,其中净资产增长率占考核比重的40%,实现利润增长率占考核比重的60%;
4、以前款1-9项指标为依据,按行业分类测算出年平均增长率,对超过平均增长速度的企业经理给予奖励。
(三)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红股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各项奖励决议,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理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二)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时,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经理工作权责条款,须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