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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分析及治理对策/潘秀峰

时间:2024-07-09 08:3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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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对公民诉讼代理管理规范不到位,在诉讼中存在大量的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治理。

  一、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界定

  在谈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界定之前,先明确法律对公民诉讼代理的规定。除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外,三大诉讼法对一般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所在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关于公民诉讼代理,虽然三大诉讼法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是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都不同程度的作出限定。除上述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以外,一般公民从事诉讼代理,则构成公民非法诉讼代理。

  二、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表现形式

  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在现实中以各种不同形式大量存在,或披着合法外衣、或遮遮掩掩、或明目张胆。

  一是公民在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非法诉讼代理。一般公民没有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服务,有的自称法律工作者,有的自称律师。还应注意的一种情况是,持有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证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称自己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显然也是非法诉讼代理的一种情形,因为律师事务所是没有法律工作者的,只有执业律师。上述情况都是由于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原因。

  二是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从事非法诉讼代理。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是专为所在公司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不得利用其身份和便利条件在社会上从事法律服务。但是有大量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在社会上以公民身份从非法诉讼代理。

  三是以推荐证明为掩盖进行非法诉讼代理。利用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推荐担任代理人”的规定,找有关推荐单位开具推荐函,作为被推荐的公民,披着推荐代理的合法外衣从事非法诉讼代理。

  四是假冒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进行非法诉讼代理。采取虚报、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冒充与当事人是亲属关系,以当事人的亲属、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

  五是直接以个人名义经常性地从事非法诉讼代理。利用有的法律关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代理诉讼”的宽泛规定,以及司法人员不重视代理人身份审查的情况,借机从事非法诉讼代理。

  三、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危害

  公民诉讼代理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主要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团体推荐的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一般会尽心尽力尽到义务,发挥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但是公民非法诉讼代理中,作为代理人的公民与当事人不具有上述关系,没有管理和约束,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不但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对社会带来的问题,不可小觑。

  一是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只规定律师事务所等专门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诉讼代理服务。公民非法诉讼代理,多为有偿服务,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法律服务业地健康发展。

  二是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公民非法诉讼代理,往往是因缺乏专业知识,代理诉讼过程中不凭法律专业知识,靠关系办案,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机关以及政法干警的形象。缺乏约束,肆无忌惮,采取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实现诉讼目的,妨碍正常的诉讼,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公平与正义,成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诚信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不可能胜任代理事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非法收取当事人的财物,造成当事人无端财物浪费,有的收受财物的数额远远超过委托律师支出的正常费用,造成当事人经济负担,当事人会因此迁怒法院,对社会产生不满。利用代理身份挪用侵占当事人争议财产,谋取不当利益,恶意与对方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由于不具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往往会挑讼,无理激化矛盾,致使出现不应有的大量上诉、申诉,甚至上访,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劳民伤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治理对策

  公民非法诉讼代理不是顽疾,只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协调一致,完善法律,加大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壮大健康的法律服务市场,就一定会把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治理好。

  一是完善法律,为治理非法诉讼代理打牢制度基础。第一,修法统一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条件规定。鉴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诉讼代理的条件限制不统一,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仍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没有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实践中不便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审查,并且对这一规定的存在,给非法从事诉讼代理者以可乘之机。三大诉讼法对公民诉讼代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只是技术性规范,完全可以作出完全相同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建议将三大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条件统一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增加对诉讼代理人进行审查的条款。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参加诉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的程序、内容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出现非法诉讼代理的,作为案件的重大程序瑕疵,成为案件申请再审、发回重审的一项法定理由,督促司法人员就像审查当事人身份一样严格审查代理人是否适格。第三,增加对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制裁条款。明确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不具备诉讼代理条件的人员代理诉讼,一律说明情况,禁止其参加诉讼;对于明知或者故意不具备条件参加诉讼者,以妨碍诉讼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为非法诉讼代理提供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函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依法处理,处理结果附卷;对于推荐单位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照妨碍诉讼依法进行处罚,防止单位为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提供便利。

  二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治理非法诉讼代理的合力。治理公民非法诉讼代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纯是哪一个部门的问题,需要各有关单位协调统一治理,方能取得成效。首先由政法委牵头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和落实治理公民非法诉讼代理。其次研究制定统一的公民诉讼代理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便于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正确把握正常的公民诉讼代理的尺度,区分非法诉讼代理。再就是建立统一评查机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审查把关工作,杜绝非法代理。

  三是严格措施,加大对非法诉讼代理的治理力度。一方面整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清理在这些机构从事公民非法诉讼代理者。对以律师名义进行非法诉讼代理的,依法进行清理、处罚。另一方面对社会非法代理进行清理,坚决取缔法非诉讼代理。另外,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对公民诉讼代理的审查制度,加大力度,拒绝非法诉讼代者参与诉讼,让非法代理没有空间。

  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大力宣传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让群众真正明白诉讼代理制度,知道公民代理不允许有偿服务,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从反面进行宣传,让群众知道非法诉讼代理的危害,同时震慑妄图进行非法诉讼代理者。

  五是壮大发展法律服务业,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法律服务部门主要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发展律师服务业,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让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者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让所有群众能够有条件、有能力获得所需的法律服务,从而使非法诉讼代理没有市场。

  (作者单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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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考试日│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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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 │下午:2:00│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
┃       │日  │—5:00资产│        │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 ┃
┃       │   │评估   │        │产评估》、《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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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 │上午:9:00│        │              ┃
┃       │日  │—11:30经 │        │              ┃
┃       │   │济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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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财务│        │              ┃
┃       │   │会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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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 │上午:9:00│        │              ┃
┃       │日  │—11:30机 │        │              ┃
┃       │   │电设备评估│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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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建筑│        │              ┃
┃       │   │工程评估基│        │              ┃
┃       │   │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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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   │9月22 │     │        │另行通知。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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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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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城市│        │              ┃
┃       │   │规划相关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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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管理│        │              ┃
┃       │   │与法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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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5:00城市│        │              ┃
┃       │   │规划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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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学(中药学)│        │              ┃
┃       │   │专业知识( │        │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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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药学│        │              ┃
┃       │   │(中药学)专│        │              ┃
┃       │   │业知识(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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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事管理与法│        │              ┃
┃       │   │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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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综合│        │              ┃
┃       │   │知识与技能│        │              ┃
┃       │   │(药学、中 │        │              ┃
┃       │   │药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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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工程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工 │        │              ┃
┃       │   │程造价管理│        │              ┃
┃       │   │相关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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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建设│        │              ┃
┃       │   │工程技术与│        │              ┃
┃       │   │计量(土建 │        │              ┃
┃       │   │、安装)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2:00工 │        │              ┃
┃       │   │程造价的确│        │              ┃
┃       │   │定与控制 │        │              ┃
┠───────┼───┼─────┼────────┼──────────────┨
┃       │   │下午:2:00│        │              ┃
┃       │   │—5:30工程│        │              ┃
┃       │   │造价案例分│        │              ┃
┃       │   │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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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综 │        │              ┃
┃       │   │合法律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与民商法律│        │              ┃
┃       │   │知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企 │        │              ┃
┃       │   │业管理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企业│        │              ┃
┃       │   │法律顾问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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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基本制│        │              ┃
┃       │   │度与政策 │        │              ┃
┠───────┼───┼─────┼────────┼──────────────┨
┃       │   │     │        │              ┃
┠───────┼───┼─────┼────────┼──────────────┨
┃       │   │下午:2:0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
┃       │   │—4:30房地│        │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
┃       │   │产开发经营│        │算器。           ┃
┃       │   │与管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估价理│        │              ┃
┃       │   │论与方法 │        │              ┃
┠───────┼───┼─────┼────────┼──────────────┨
┃       │   │下午:2:0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
┃       │   │—4:30房地│        │卷考试。          ┃
┃       │   │产估价案例│        │              ┃
┃       │   │与分析  │        │              ┃
┠───────┼───┼─────┼────────┼──────────────┨
┃   统计   │10月13│上午:  │中级:统计基础理│              ┃
┃       │日  │     │论及相关知识  │              ┃
┠───────┼───┼─────┼────────┼──────────────┨
┃       │   │     │        │              ┃
┠───────┼───┼─────┼────────┼──────────────┨
┃       │   │9:00—11: │初级:统计学和统│              ┃
┃       │   │30    │计法基础知识  │              ┃
┠───────┼───┼─────┼────────┼──────────────┨
┃       │   │下午:  │中级:统计工作实│              ┃
┃       │   │     │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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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30│初级:统计专业知│              ┃
┃       │   │     │识和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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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10月13│上午:9:0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与 │        │相同。           ┃
┃       │   │审计专业相│        │              ┃
┃       │   │关的综合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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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审计│        │              ┃
┃       │   │理论与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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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 │10月13│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 │              ┃
┃       │日  │     │0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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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0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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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员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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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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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程序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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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软件设计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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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 │              ┃
┃       │   │     │30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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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 1:00-3:00 │              ┃
┃       │   │     │系统分析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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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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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20-5:20 │              ┃
┃       │   │     │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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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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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编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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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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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设计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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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务  │11月3 │上午:9:0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
┃       │日  │—11:30专 │        │试科目名称相同。      ┃
┃       │   │业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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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理论│        │              ┃
┃       │   │与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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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11月3 │上午:9:0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专 │        │相同。           ┃
┃       │   │业知识与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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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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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4年10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印制、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及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
(二)印制、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及其他专利申请标记;
(三)印制、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号及其他专利标记;
(四)制造、销售带有前(一)、(二)、(三)项所列非专利标记的产品;
(五)经省专利管理机关确认的其他冒充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的领导,专利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检举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 对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由主要行为地或者行为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共同的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执法人员应经专利管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技术,必须出示其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列权有效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作专利技术广告时,应当核实该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资料,并将其复印件留存备查。
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冒充的专利技术作广告宣传。
第十条 发现冒充专利的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对检举冒充专利行为的公民,专利管理机关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查处冒充专利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间当事人和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三条 对检举冒充专利行为的有功人员,由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查证属实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并公开检查更正,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000元到50000元或者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对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及产品的包装,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责任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包装,并限期消除冒充的专利标记。
第十五条 对为冒充专利技术作广告宣传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因冒充专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决定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冒充专利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实施罚没款处罚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一律上交执法机关的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证据。”
2.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经查证属实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并公开检查更正,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000元到50000元或者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对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及产品的包装,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责任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包装,并限期消除冒充的专利标记。”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