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所确定的农村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即搬迁农村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
第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以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和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为主要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与移民安置规划的农村移民人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原审批(核准)单位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授权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领导,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县(市、区)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搬迁到县(市、区)外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地(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新出生人口的出生医学证明、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数。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人口只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格和人口调查登记表格。
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安置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时间和面积等。
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的时间和面积、后期扶持人口、民族构成等。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从移民搬迁之日起即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经严格培训后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驻村开展人口核定登记的移民工作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以水库为单元、村民小组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
移民工作组负责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格。人口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各移民工作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后,将审核情况和汇总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内容,由移民户户主(登记到户到人并有调整的)、村民小组(有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章(签字)认可。
县级人民政府将汇总、审核、公示后的人口核定初步成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报送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报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新建大中型水库审批(核准)文件、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际搬迁安置人数及相关批复文件及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中旬前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有关材料及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后,将应纳入后期扶持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核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监察、审计、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及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劳动部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6日,农业部、劳动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大连市劳动局、南京市劳动局、大连市水产局、南京市水产局: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农业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决定在农业水产行业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试点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地区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审慎行事,切实把工作做好。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农业水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根据农业水产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在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轮修造的机床加工、冷作铆焊、钳工等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种)中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高级技师的名称,按专业(工种)的名称分别定为:海水养殖高级技师、淡水养殖高级技师、船舶冷加工高级技师、船舶钳工高级技师、船舶电工高级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公认的技术操作能手。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具有相关专业(工种)的操作技能。并能热心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指导技师工作。
4.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三、考评组织
1.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并进行指导。审批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评聘,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农业部水产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地方所属单位的高级技师评聘、颁发证书等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水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各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拟定试点实施方案,按隶属关系报批后组织实施。部属单位报农业部审批,地方所属单位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批。
四、考核办法
1.申报高级技师,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同意,同时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经本单位考评组织考核评审,按隶属关系报批。
2.各单位对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培训,并要严格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以及现实表现的考核,全面进行考核评审。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生产特点,选择典型实例和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3.经考核合格者,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高级技师任期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能严格执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所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生产管理知识;曾解决和处理过的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等。
2.考核的重点应在工人技师考核的基础上考核其掌握和解决本专业高难度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新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性和难点的问题的成绩,任技师后的生产工作成果。
六、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进行评聘,不得突破。
七、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原享受的技师津贴随即取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50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各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在每月40~60元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得挪作它用。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单位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高级技师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十、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