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8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一日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
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
一、高等级公路、铁路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是社会的公益事业。为确保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建设用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用于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青苗及附作物补偿等适用本规定。
三、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是政府行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集体土地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低限执行。菜地及粮食制种地和专用鱼池补偿标准同于一般耕地。如被占地人员要求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办“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不足0.5亩或菜地不足0.4亩的,应将被征地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并相应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下称农转非)。其计算标准为: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下同)等于应农转非数量。
征用非耕地,只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其标准为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3支付。
青苗费、构筑物、房屋补偿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下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六、征占用国有森林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及林地管理的规定完善划拨报批手续,并向林业部门按下列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林木及附着物、苗圃补偿费: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分地区类别按每平方米2元缴纳;
(二)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为每亩6000元;
(三)林木及附着物补偿不分类别合并补偿为每亩3000元,苗圃地补偿为每亩10000元。
七、征占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国有土地依法划拨使用。
占用已建成的公路、铁路和拆除市政基础设施,按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恢复。
八、拆迁农村村民住房采取自建住房、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等方式予以安置。
(一)外环高速公路(上桥至童家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及其圈内的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实行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住房。
(二)外环高速公路圈外的农村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自建住房方式进行安置,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农村住房拆迁安置,可以实行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住房。
九、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过渡费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办理。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过渡费。货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办理。
十、拆迁农业社(村)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补偿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或处理,不予补偿。
十一、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城市房屋,机关、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迁建安置用地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工程建设用地统筹安置。
十二、拆迁供电、供气、供水、通信及其他管线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产权单位确定拆迁方案,补偿其拆迁的人工材料费,拆迁工程免交各种行政性和政策性收费。
十三、征占水利工程由建设方结合工程按照原功能予以恢复,对不能恢复的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未拆迁的,按其宅基地面积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标准为沙坪坝区、北碚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每亩21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1100元。
十五、征地管理费按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和的1%计算。区县(自治县、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施工协调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核定投资总额的3%计算。
十六、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地免缴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社会发展统筹金、耕地补充及所需费用由被征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被拆迁单位的还建工程和拆迁安置房工程按照经济适用房规定办理。
高等级公路、铁路在征地拆迁及施工建设期间,各级公安、税务、工商、审计、规划、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本规定是我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的专项政策,非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安置不适用本规定。
十八、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浅析防止刑讯逼供犯罪的两个规定
王春胜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说来,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中有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外,“证据”一章只规定了8条,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明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应运而生。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法的存在,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翻供的现象经常发生。”陈光中说,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当被告人翻供时,法官通常会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讯问,而且易于造成冤案错案,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明确规定翻供的认定规则十分必要。”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以及庭前供述反复时的认定规则,强调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视其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精神是一致的。
除此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以下四个方面也具有引人瞩目的突破点:
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该原则能使公安司法人员增强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避免偏听偏信,主观臆断。
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陈光中解释,这里的“唯一性”是指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据以判处死刑的关键情节的证明达到唯一的程度。“唯一性”意味着没有其他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不会发生冤案、错案。
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种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予以了分别规定,其中对每一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区分了层次。
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率极低的情形下明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必要的。
非法实物证据终获排除
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论和分歧。
此次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有一个我国健全证据规则方面的飞跃性进步,那就是明确规定了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时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的职责。
对比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此规定不仅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而且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举证责任规则,使非法证据排除能有效实现。
检察机关担负排除义务,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与我国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是相适应的。
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即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
同时,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即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并特别规定了公诉人应当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和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规定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
两个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