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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9:3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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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间、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置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具体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范围。
第八条 经规划为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其项目和设计方案必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须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和环境卫生设施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重点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车辆清洗站、无害化处理厂(场)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不得新建旱厕。对于原有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计划,组织产权单位逐步改造达标。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车辆清洗站(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关资料,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除政府统一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分工设置:
(一)城市道路、广场等重要场所,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商业网点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船舶、停车场、小游园等,由产权人或管理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七)各单位内部,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事先提出设置计划,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责任单位也可缴纳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后,须经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等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无力管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管理。
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的,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性管理的单位,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其从业人员,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应达到有关环境卫生标准和设施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制度,搞好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和影响对其维护、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关闭、闲置、占用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无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不得收购、转让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补建的,应当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交纳环境卫生设施代建费,由批准机关组织建设;也可交纳保证金,待补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后不需补建的,由拆除单位给予产权人补偿。
第二十二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环境卫生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中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利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广告牌的,须经产权人同意,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告发布结束后,发布单位应当恢复设施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环境卫生设施从事与设施使用性质不相符合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环境卫生设施产权登记制度。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应持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和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卫生设施有关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建筑物、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和工具予以查封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公安、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有关审批、验收工作,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的,由市城建局委托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县(市)和金州区的,由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日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

郭宝明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用“密不透风”来形容对它的保护程度都不为过。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其间很多国际性条约也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并且现在这种保护趋势不断趋向严格化。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达到了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程度。(((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延伸到了这个与现实相对应的虚拟空间中,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又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如:发生在北京的杜邦、宝洁等知名跨国企业,追回自己的中文域名的案件,恰恰正验证了这一点。还有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的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而且现在对驰名商标还有给予更严格法律保护的国际趋势。
正如上面所谈到的,对驰名商标采取的不限于特定商品类别的扩张保护模式及以立法形式将其禁用权效力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领域。(((客观地说,对驰名商标已经给予了其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待遇。然而,最近发生在国内的一系列事件,却使人们对于到底是否应该给予驰名商标以这样严格的保护产生了疑问。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作为近些年来在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中展露头脚的驰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同样也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也将在微波炉上的驰名商标又移植到了才开发不久的空调上。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严惩。(((人们满腹狐疑的不禁要问,中国的驰名商标所有者到底怎麽了?
众所周知,作为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来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间以来也是屡禁不止。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作为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值得让人深思。下面就从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权利的平衡,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对此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从法律制定的根本目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进而使其公开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例如:设立著作权,是为了更好地让著作权人创作,从而再将作品广泛向社会传播,促进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设立专利权,则是为了让专利权人更加积极地去创造,从而通过促进其公开发明创造来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样设立商标权,也是为了能够让商标权人生产出名副其实的高质量合格产品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可以说,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平衡的角度看,驰名商标所有人经社会公众认可,由国家行政机关审核、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已经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给予了极大地社会肯定。而且驰名商标所有人又可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可以说,此时法律的天平已经明显倾向于了驰名商标所有人。而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还盲目、随意地将已颇有名气的驰名商标再不经任何合法程序,而转移到其新开发的商品上,固然对其本身而言,自然可以借助驰名商标的名气扩大影响,降低一系列成本,占据市场主动的目地。但从长远来看当广大消费者获悉后,驰名商标所有人必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打拼而获得的驰名商标。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曾说的,这是因为“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况且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从知识产权制度创制的宗旨角度言,今后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应给予驰名商标权人以必要的权利限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现在正如前面所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接近近乎完美的境地。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空间却已经被压缩到了极限。因此,在法律已经给予了驰名商标较为严格的法律保护后,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还任意将驰名商标,标注在其新开发、生产的商品上,而不受任何限制。那麽这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社会公众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可能也没义务去审查某一商品是否真的是驰名商标商品。而相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而言,广大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知晓相关“内幕”信息。因此,即使商品差异明显,仍常常会混淆、误导、讹误社会公众,使他们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越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误以为新产品同样属于驰名商标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购。(((而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研发、生产的新产品质量低劣(这种问题在一个企业刚刚生产某一商品时会常常出现)就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反过来又会影响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通过长期努力,而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我国新《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这种随意自我滥用驰名商标的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其实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短视行为,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分析其原因,可知这种做法是企业为迅速开拓业务而菜取的急功近利的不明智之举。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言,这种做法不但不会起到积极的效果,反而会欲速则不达,.直至走向反面。
从基本法律角度而言,商标是按商品的分类注册,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注册使用原则。新商标法第19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而且该法第21条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明确允许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规定必须分别申请、注册。所有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一律同等,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与此相对,这种将驰名商标随意滥用的做法,还会很容易使一个有较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因过多地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标上,而弱化驰名商标与商品类别之间的联系,使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相分离,从而使其丧失独特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而这种自我淡化行为,破坏了驰名商标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独特联系的冲淡。这种做法从另一方面,又说明了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的原因,不仅仅包括驰名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恶意行为,还包括驰名商标权人有时由于错误的企业战略或基于近快赢利的目的,也会做出的导致驰名商标自我淡化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凡逾越正当竞争之领域,或违反商业诚实习惯之行为,均得以不正当竞争名之。”(((因为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将驰名商标用于与原有产品之外的其他领域,而仍标注自己是驰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准则,会使该领域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原因在于该驰名商标权人不恰当地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某一类或某几类商品上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而使自己在其他新开拓的领域,与该领域的竞争者相比,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使其在与其他同类营业者展开竞争时,更容易取胜,故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并不禁止驰名商标权人对其他领域的投资、拓展,同时我国法律又对驰名商标在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也不禁止其对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其他领域的使用,但使用驰名商标于新产品上,一定要合法,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走所谓的“终南捷径”,妄图在新产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并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更是违法的。
市场经济要求其参与的主体“诚实信用、有价有偿”,驰名商标所有人积极进取,不断开拓其尚未涉足的新领域,是值得鼓励令人称赞的。但身处市场之中,更应以诚为本,应该通过靠生产质量过硬的产品,来不断打造自己的新品牌,不断树立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这也才是企业不断成功、永葆不败之地的秘诀。世界驰名商标可口可乐的所有人——可口可乐公司1998年在欧洲发现了不合格的可口可乐在市场上流通,便不惜血本,将几百万瓶收回销毁。其严把质量关的做法,才真正是我们众多企业应该好好学习的。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无法估量的,借助其影响力——搭便车,可能产生许多不当利润。这既是驰名商标被冒用、抢注的根本原因,也使某些驰名商标所有人投机取巧,想靠打“商标擦边球”来扩大市场占有率。但这种做法最终必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国入世后,很多企业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压力,从而纷纷制定自己企业的品牌战略,这是好事。但也应该采取一个合法妥当、有效长远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宏伟计划。此外,在给予了驰名商标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保护后,我们不得不沉思,应该如何平衡驰名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否也应该将以近倾斜的天平“扶一扶”,从而真正多考虑一下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 郑成思,《中国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2002年第4期,第70页。
((( 谢新竹,《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扩展与反淡化保护》,《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26日,第3版。
((( 马秀山,《商标知名勿自残》,《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5月31日,第1版。
((( 谢新竹,《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扩展与反淡化保护》,《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26日,第3版。
((( 曾陈明汝,著:《专利商标法选论》,台北三民书局,1977年出版,第162页,转自 刘晓军,《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4期,第45页。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联系地址:上海嘉定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城中路20号7号楼507室,邮编:201800 电话:021-69981153 邮箱:dabao0704@sohu.com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

3、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上报材料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第八条 凡重点公益林地域重复交叉的,按照上述顺序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2001年已经完成区划界定的地区,凡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也可以在原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专业人员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现地认定核查。认定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省级申报材料不实或问题较大的,限期整改重新申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以区划界定。

第十一条 2001年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林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区划界定,被划出的林地依照附件2要求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生态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分期分批公布。各地人民政府应对已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森林类别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在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

一、文字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自然地理与行政区划;自然条件;森林资源状况;河流流域、水利设施、水库、自然保护区、干旱荒漠化等自然环境状况。

(二)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和依据:包括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技术标准、手段等。

(三)重点公益林林区划界定结果:包括按照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生态区域说明。

(四)保障措施

二、申报表格及说明

(一)填表说明。

表格中凡涉及到"天保工程区"的数据是指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区按《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资源数、"重点公益林"的数据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根据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资源数。表格填列的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1、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本表反映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有公益林资源林种、地类结构汇总情况。其中,"林地总面积"为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公益林"反映所有公益林资源面积,包括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权属"中"其他"栏指除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资源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森林资源。

2、公益林01表附表1及公益林01表附表1续: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国有单位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3、公益林01表附表2及公益林01表附表2续: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4、公益林01表附表3及公益林01表附表3续: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其他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情况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5、公益林02表: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本表为全省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汇总情况。

6、公益林02表附表1及公益林02表附表1续:国有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7、公益林02表附表2及公益林附表2续: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8、公益林02表附表3及公益林附表3续: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其他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9、公益林03表:重点公益林分区情况汇总表。本表分别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外与天保工程区内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林种及地类结构情况。

10、公益林03表附表1-1及公益林03表附表1-1续:天保工程区外国有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外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1、公益林03表附表1-2及公益林03 表附表1-2续:天保工程区外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2、公益林03表附表1-3及公益林03 表附表1-3续:天保工程区外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外的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3、公益林03表附表2-1及公益林03表附表2-1续:天保工程区内国有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内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4、公益林03表附表2-2及公益林03 表附表2-2续:天保工程区内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内的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5、公益林03表附表2-3及公益林03 表附表2-3续:天保工程区内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内的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6、公益林04表: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本表由省、县分别填列,反映全省和全县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重点生态区域范围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面积。其中:"名称"反映划定重点公益林的具体河流、水库、自然保护区等的名称;"区域范围"中的"范围"栏指具体河流、水库、自然保护区等的长度、蓄积、面积。

17、公益林04表附表1:天保工程区外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表。本表由省、县分别填列,反映全省和全县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重点生态区域范围界定天保工程区以外的重点公益林资源面积。

18、公益林04表附表2:天保工程区内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表。本表由省、县分别填列,反映全省和全县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重点生态区域范围界定的天保工程区以内的重点公益林资源面积。

19、公益林05表: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本表按照隶属关系填列,其中:"权属"一栏按所有制不同分别填列重点公益林的面积,其中"自然保护区"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单位个数"一栏包括管护组织。

20、公益林05表附表1:天保工程实施区之外的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本表按照隶属关系填列,反映全省未实施天保工程的区域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权属构成情况。

21、公益林05表附表2:天保工程实施区内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本表按照隶属关系填列,反映全省已经实施天保工程的区域按照《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权属构成情况。

22、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重点公益林面积表。本表反映2001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省全省试点面积中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23、公益林备注表附表及公益林备注表附表续: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县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其他所有制和个人)试点面积中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二)重要的表间关系。

1、01表2列=01表附表1第1列+01表附表2第1列+01表附表3第1列。

2、02表1列=03表第1列=02表附表1第1列+02表附表2第1列+02表附表3第1列。

3、03表1列=03表附表1-1第1列+03表附表1-2第1列+03表附表1-3第1列+03表附表2-1第1列+03表附表2-2第1列+03表附表2-3第1列。

4、05表1列=05表附表1第1列+05表附表2第1列。

三、附图

包括本省行政区划图、生态区位图(按照区划界定标准分别将重要江河及支流、重要湖泊和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保工程区等分别以彩色图标注明)、森林资源分布图(其中: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需特殊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