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学论文/刘生晖

时间:2024-07-09 08:4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盗窃QQ号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刘生晖

【内容提要】:腾迅QQ作为一款当前使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软件,以其强大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普遍使用。但是盗取QQ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目前仍无定论。本文将着重从犯罪构成、犯罪特点及立法建议等几方面对本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QQ号 通信自由 数据通信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但从来没有哪一款网络软件像腾迅QQ一样,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全方位地冲击着青少年的生活。人们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部分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地在QQ上进行。可是,在我们惊叹QQ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奇迹时,QQ又为网络犯罪埋下了隐患。
今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备受网民关注的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拘役各6个月。我认为这一判决是合理的。有关盗窃QQ号的犯罪,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一、如何认识QQ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通信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计算机数据通信日益成为现代通信主要形式,网络电话、电子邮件、实时短信等现代数据通信方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腾讯QQ作为一款即时通信软件,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我们可以使用QQ方便、实用、高效的和朋友联系,加之它具有极为广泛的应用范围、极快的传输速度,短时间内它就被数百万人接受、使用。而QQ号不幸被盗则面临着网络好友失散、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QQ是否属于财产呢?众所周知,QQ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免费服务,申请、使用均是无偿的。所以它不具备价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甚至也不同于用金钱买来的一些网络游戏帐号。所以QQ号码只是一种通信代码,本质上是无偿的用于数据通信的网络通信服务,所以法院对盗窃QQ号的行为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合理的。
二、确认盗QQ号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法律依据和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符合此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此罪。而对于此类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QQ中存有大量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和聊天记录,这些应当属于上述《决定》中的数据资料,所以盗QQ号是此类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构成要件是: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上所述,盗QQ号属于截获数据资料,直接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所以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可能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三)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截获、篡改、删除他人QQ中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截获,是在与他人聊天的过程中通过某种网络工具或不正当手段盗取QQ号码及密码;篡改,指盗取QQ号后篡改他人QQ中的个人信息,意图达成某种目的;删除,指擅自删除他人QQ中的相关资料、聊天记录,使他人将无法看到本来聊天记录的内容。在这三种行为中,截获为篡改和删除的必要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应当可以构成此罪。
(四)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与他人正常通过QQ通信交流的自由和为自己的数据资料保守秘密的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QQ中的数据资料。公民的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存放在QQ中,都有个人密码进行保护。采取任何方法盗取密码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此外,成立本罪除了必备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有严重情节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指盗取他人QQ号多次,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盗取QQ号犯罪的特点
盗取QQ号的犯罪是当今信息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与一般侵犯通信自由罪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利。QQ作为实时短信服务,它比普通话音通信和邮件更能反映通信者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行为方式特点、个人喜好、具体资料、性格特征等。例如在聊天记录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生活、工作和经济状况的一些信息,以及曾向他人发送过的个人、家庭和居所的照片等。基于这些原因,盗取QQ号的犯罪更为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利。
2、隐蔽性强。QQ信息的收发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行为人除了可以偷看被害人操作,记下登录密码,也可以用密码破解软件或通过多次尝试非法获取他人登录密码,然后就可以在世界各地登录、使用他人的QQ号码并获取其中信息,而行为人的身份、作案地点很难被发觉。
3、反复作案可能性大。行为人一旦获取了他人QQ号的密码,而未被人发觉,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轻易地多次作案。而且行为人窃取到密码后立即更改,被害人再也无法取回QQ号码。如此一来,必然会危害到更多人的通信自由权利。
4、犯罪危害后果严重。盗取QQ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个人数据隐私权,对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构成严重侵害。而且这种犯罪往往与其它犯罪有密切联系,很可能被进一步利用来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给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巨大隐患和严重危害。

四、完善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在现代社会,电子信息传输与社会各领域活动正常进行息息相关。盗取QQ号的犯罪可能影响到多种社会法益。例如盗取他人QQ号并与他人通信时,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和公民隐私权利;盗取QQ号后侵用他人购买的Q币、网络硬盘等侵犯的是财产权或相关财产性利益;利用他人身份与他人通信或发布一些控制信息,更有可能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见,像QQ这类的信息传输安全对信息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同时,由于它涉及多种法益,不能为一种法益所包括,对这类侵犯数据传输安全的犯罪单独立法要比依照其它刑法处理更有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内法律中建立这样的立法,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实施的非授权拦截计算机数据的非公开传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认为这一犯罪立法对解决各国刑法对拦截、盗用网络数据信息犯罪(以盗QQ号犯罪为代表)的立法有重要意义,能为网络数据传输和网络信息交流提供重要法律保护。而且这一公约是第一个反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协调一致立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借鉴该公约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罪”(不知该罪名是否恰当)。这不仅是我国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且对于保护信息安全,保障社会信息化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11月23日订立
2、王云斌:《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3、赵廷光主编:《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省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第五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每月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接生登记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第十四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有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新生儿死亡证据无法查实的,一年内不批准生育。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三至五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


自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等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正确引导企业合理和节约使用土
地,现对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四化建设的重大决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从发展沿海经济战略的全局出发,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做好工作。既要严格控制耕地大量向非农用地转化,注重节约用地,又要保证外向型企业必需的建设用
地,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2号《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精神。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搞加工,搞组装,搞出口。一般暂不搞新的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开发工业小区的,要适当控
制规模,量力而行。根据上述原则,沿海地区确需新建出口加工区的,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规划和选址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山坡地、废弃地、滩涂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高产农田和名优特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区的建设要稳进求实,切忌一哄而起。
三、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配备得力干部,加强与计划、外经贸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掌握建设用地的需求状况,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经批准的外向型企业项目,
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报批手续。提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的服务,以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为与当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相适应,可适当扩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外向型企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权限。具体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五、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用地可参照实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回收和征用土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
,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回收、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建设用地权属的各项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
六、新建出口加工区申报用地,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场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要求做到统一征用、分期开发建设,避免闲置浪费土地。在出口
加工区内建造标准厂房、兴办各类企业使用土地,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用地申请、报批手续。设在加工区内一些经济效益好、资金材料落实,确受时效等因素制约的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预先安排部分用地,同时依法办理
报批手续。
七、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市范围内实行单列或采取预留指标的办法予以保证。今年出口加工区的用地指标不够,原则只在本地区年度用地计划内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土地管理局酌情调整。
八、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可制定适合本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其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也可参照执行。



198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