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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周成

时间:2024-05-24 04:0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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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
------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周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康某系中国某航空公司经贸中心经理,1998年初,康某经曾某介绍,同意以中国某航空公司名义为黄某代理进口货物。期间,介绍人曾某告诉康某,事成后可给其好处费。98年5月27日,康某在未见外商的情况下,按介绍人曾某转交的文件,以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名义签署了虚假的外贸合同及外贸代理协议。同年6月2日、4日、5日,康某随同曾某,使用虚假的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和报关单等凭证,放任客户自带汇票,通过中国某航空公司会计先后购汇共计1500余万,后将其汇给香港某公司。事后,康某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二.处理意见
对被告人康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此二罪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是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彼此不相联系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故而康某的受贿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之所以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就是想得到好处费,后来也确实得到了。由此可见,其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和受贿行为是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犯一罪,而在客观上行为之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而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按数罪中的重罪处以重罪之刑,轻罪被重罪吸收,所以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受贿罪论。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不仅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和故意,而且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理当数罪并罚。这是对受贿罪的法益采取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的当然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就采用此观点。
三.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表面上一样,其实前提不一样,第三种意见的前提是康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被告人康某的受贿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种犯罪,而其犯罪所采取的方法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甲伪造证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又触犯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二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结果又牵连了另一个罪名。例如:甲盗窃银行支票冒名取款。盗窃是目的行为,但甲去冒领款项则是结果行为,又触犯了诈骗罪。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前提条件。其二,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可见,牵连犯本质上是数罪,而非一罪。结合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但对牵连犯在处罚上,我国刑法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从一重罪处断。对于牵连犯应当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二是数罪并罚。牵连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其社会危害性重于单纯的一罪,并与完全独立的数罪没有本质和程度上的差别,若将客观上并无必然联系,但却因行为人的牵连意图而实际发生牵连关系的数罪,仅按一罪从重处罚,其结果必然与因分别起意实施相同数罪被按并罪论处的结果大相径庭,从而造成同罪不同罚的差别。此外,也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异罪同罚的结果。三是双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也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用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之所以出现上述几种不同观点,主要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牵连犯处罚并无统一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罚有的采用并罚,有的则采用从一重罪处罚。1、采用数罪并罚的条文有:(1)刑法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刑法第321条第三款“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条文典型的有刑法第399条第三款“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还有刑法第171条第三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本案而言,其实早有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指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是,由于修订刑法时未将其吸收进来,故而并不能直接适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刑法应当作出统一的规定。在目前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当采用双重处断原则为宜。因为牵连犯数行为虽然触犯数个罪名,但行为人主观上毕竟出自一个犯罪目的,数行为在客观上又表现为不可分离,所以处断上当采取吸收主义按“从一重罪处断”为宜。但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互相牵连的两种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时,理当数罪并罚。只有如此,方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立法者的眼光应盯住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而不要总盯在未规定的犯罪上。

2003年10月20日 周成

地址:湖北襄樊襄城南街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周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通信线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危害通信安全。
(一)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不准进行爆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不准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和设置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物。
(三)不准在电杆、拉线五米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及天线区域内搭棚建屋。
(四)在设有电缆标志的水域内,不准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不准移动和损坏电杆、拉线、电缆标志、标石、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以及无人值守的载波增音站、微波站等。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以及其它附属设备上拴牲畜,或搭挂各种线路及其它物件。
(七)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电视通信线路等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盗窃通信机密,均属犯罪行为。
(八)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尽快抢修。
二、通信线路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它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土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三、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时,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应符合通信部门保护线路隔距的规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强电线路的架设、更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在通信线路附近设置无线电发射天线时,应向通信部门提供干扰计算资料计算结果,双方签订协议,并满足通信传输要求。
六、除有通信主管部门证明的外,废品回收部门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不得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有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行为或可疑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七、通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修复费和赔偿费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九、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的。
十、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一至四款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限期迁移或拆除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物品及建筑物。逾期未迁移或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协同通信部门强制执行。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五至六款的,由通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两条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对不听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并造成损失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一次交清全部罚款。逾期不交的,每超过一个月加收原罚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直到交清为止。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由处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省邮电管理局对本规定负责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还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石油、电力、公安、铁路以及军事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7年4月21日

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8〕6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小修保养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以及水运工程(含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设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关的支持系统及设施等),其中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筑工程、整治工程、航标工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计价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工程造价,并对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山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是中山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广东省交通造价站)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市内镇地方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大中修、小修保养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负责市管1000t级以下(不含1000t级)的港口(码头)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三)负责市管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
(四)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造价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依法对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市内立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建立交通工程建设的造价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市管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造价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现金流量、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发包方、项目业主)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分析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将重大造价变更情况报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四)参与管理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招标标底审查,监督检查中标价的合理性,并收集整理投标资料,建立招投标资料信息库。
(五)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管理范围内的交通工程项目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等评审工作。对申报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七)负责管理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市内交通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八)定期检查、整理全市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向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提供公路、水运工程有关补偿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九)承担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和管理工作。协助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考核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交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必须执行交通部现行颁布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有关造价编制的补充规定。交通工程计价依据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费用,参照执行土建、市政、水利、电站、通信等相应专业的直接工程定额及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第九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贯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筹措建设资金的依据,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若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应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合理性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若因施工图设计方案的改变导致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应重新调整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的设计概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四)项目实施阶段编制合同清单预算,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合同清单预算是检查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并计入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的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剔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外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等费用。
第十条 标底及合同价(其中一、二、三款适用于有标底的招标工程)
(一)招标工程可确定合理的标底(业主内控价),标底是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编制标底是招标中防止不规范报价行为,防止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报价的重要措施。
(二)标底(业主内控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特别是我市一段时期内交通建设的实际成本,在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四)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不受国家颁发的各项计价依据的约束,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五)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费用
  (一)变更费用应严格按广东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二)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明确变更工程数量。工程变更或变更工程数量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设计基础资料不足等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
(四)变更费用单价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2、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的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含总承包人)编制补充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查确定;
4、合同中有约定变更费用处理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费用。
(五)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计列办法:
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
2、从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而节余的费用中计列;
3、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或因变更费用等原因造成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筑安装费,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
第十二条 工程索赔费用
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条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
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完成工程内容进行工程费用结算。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通过后,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市交通造价站应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根据交通部及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二)竣工决算审查。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和规模以及项目实施中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为依据,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市内交通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必须按照管辖范围不同报送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或市交通造价站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竣工决算未经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完善基建报批手续,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建设规模的,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造价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相应资料,所提交的资料由市交通造价站存底,为后续的造价监督提供依据。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造价文件,是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和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及规定,根据不同建设阶段计价依据、设计文件、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参考我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以及成品、半成品材料和设备运输到工程所在地的费用计算规定进行编制,其组成的内容、附表必须完整齐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属建设单位违约而应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可依合同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现行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外业勘探和测量,收集完备可靠的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量和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造价站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照市物价局的批准文件,按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收取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根据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组织定额编制和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报告报批前,将项目的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缴纳给市交通造价站,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我市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有关工程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和费用,市交通造价站建立造价管理数据库。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从业单位,应向市交通造价站提供有关编制工程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交通工程造价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办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到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
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交通部颁发)、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交通部颁发)。持有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考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我市交通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四条 造价文件上必须由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造价人员对所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否则造价文件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造价管理、审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职责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在申请质量监督时,同时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书(原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5、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套);
6、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汇总表。
(二)市交通造价站收到申请书后,如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如建设单位递交的资料不全,则要求其补齐资料后,再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
(三)工程开工后,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召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通知书》。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造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考核。检查的内容有:
1、检查是否按相关法规编制合同清单预算;
2、检查是否建立工程造价台帐制度;
3、检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程序申报,变更原因及变更单价、索赔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4、对工程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计量进行现场或资料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5、检查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设计、监理、施工、征地补偿等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情况;
6、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检查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7、检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自检报告。
(五)对工程造价管理检查后,市交通造价站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则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或《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交通造价站。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查职责的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投资估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工可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套);
(4)地质资料及投资估算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投资估算书(原件一份);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核,审查意见送主管部门作为评估投资的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或工程修正概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3)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4)批准的工可文件和投资估算(原件一套);
(5)初步设计勘探地质资料(原件一套);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7)初步设计概算书或修正概算书(原件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概算(修正概算)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
(三)施工图纸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根据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程序将编制的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施工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原件一份);
(5)地质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各一套);
(6)编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施工图纸预算书或标底书(原件一份);
(8)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施工图纸预算和标底作为投资控制重要依据之一。
(四)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审查管理程序。
1、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建设基建程序,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将需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设计变更文件和设计变更图纸(原件一套);
(3)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设计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审查意见的出具时间。
(五)工程结算审查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审查过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
(4)主要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5)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6)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调价规定;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证明文件(原件一套)。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齐工程结算及其相关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意见。
(六)竣工阶段——竣工决算审查管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必须由具备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编制后送交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竣工决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竣工决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竣工决算编制委托合同(原件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竣工决算资料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递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造价站对管理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实行全过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并有权抽查各建设项目的造价计价执行情况,被抽查的建设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市交通造价站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应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对经办的交通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故意压价或哄抬标价者;
(三)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在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审查流程图。